为引流赚钱发布虚假“头条”属违法,该罚!

2024-09-30 08:35:00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欢

  流量时代

  有人为了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

  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

  大肆捏造、传播虚假信息

  殊不知

  这些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山东济宁邹城公安依法处理了一名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

  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条题为“我们镇隔壁一个镇一个初中老师强奸学生……”的涉校师生虚假信息,引起不明真相网民跟帖转评,造成谣言大量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防止该虚假信息误导网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为引流赚钱发布虚假“头条”属违法,该罚!

  经查,贴文发布者为党某某。其为网络引流赚取钱财,找到一份网络发帖的“兼职工作”。

  但因“文采”有限,党某某便下载某讯息平台浏览筛选各类网评信息,将个人认为有热点、博眼球、煽情绪、引流量的“道听途说”进行编写杜撰,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及平板电脑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转播。

  其中,党某某将这篇涉学校师生的不实文章发布至某网站个人注册的账号上,该虚假谣言在网络迅速传播上了“头条”,引起大量网民转发、点赞和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广大网民要坚决对网络谣言说不!增强辨别意识、不轻信网络谣言,提高法律意识、不传播谣言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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