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是为了离职?法官提醒:“劳动碰瓷”不可取
2026-03-27 08:01:3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近日,商河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张某频繁短期入职多家公司,借用工细微瑕疵索赔牟利,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被依法驳回。此案明确对“劳动碰瓷”行为亮明态度,彰显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基本案情
张某2024年3月入职某装修公司,仅两个月便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及加班费。仲裁支持其加班费500余元,驳回经济补偿诉求,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张某两年内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均是入职两个月左右便以用人单位不合规为由解除合同,入职时间短则二十几天、长不超半年,再通过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部分案件曾获支持。法院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正常就业及维权特征,其真实目的并非获取劳动报酬,而是找寻用工漏洞甚至制造违法假象牟利,滥用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背离立法初衷,最终驳回其经济补偿金诉求。
●法官说法
“劳动碰瓷”并非法律上的正式概念,而是对滥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形象概括。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实质就业、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是将建立劳动关系作为手段,意图利用用人单位在管理上的细微瑕疵,通过高频次、短周期的仲裁与诉讼,谋求远超劳动对价的额外利益。
“劳动碰瓷”者滥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不仅损害了诚信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劳动力市场秩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对于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应对其超出实际劳动所得之外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杜绝不诚信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