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贸易货物质量责任纠纷,法律如何适用?

2026-04-21 07:38:3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侯月

责任编辑:高原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跨国商事纠纷也逐渐增多。一些小微企业由于涉外人才和对外经验不足,一旦产生跨国贸易纠纷,容易产生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方面的疑虑。在跨国贸易中,货物到港后双方对货物质量产生争议,法律如何适用?请看槐荫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涉外纠纷。

  2022年4月,甲公司与境外某公司就304L不锈钢卷达成买卖合意,甲公司向境外某公司出具《商业发票》,商业发票约定了货物的型号、数量、单价及总价,其中总价款27万余欧元,已支付9万欧元,待支付金额18万余欧元。

  发票说明“不符合约定和索赔”中明确:如果货物抵达目的港买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情形,买方可以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30天内,凭着经卖方批准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将根据索赔基于的事实赔偿买方所遭受的损失或者拒绝赔偿。双方同意,卖方将不承担任何自然损耗造成的损失或属于船东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同日,甲公司出具装箱单,2022年6月,甲公司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GS通标)对案涉货物进行检验。检验范围包括:数量检查、标记和包装检查、尺寸检查等。SGS通标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证人测试载明根据申请人确定的样本量,对每种尺寸的所有钢卷进行化学成分测试,记录显示基本符合304钢的化学成分标准。境外某公司认可2022年6月收到甲公司的SGS检验报告,故进行付款。

  2022年6月,境外某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尾款18万余欧元。2022年9月,境外某公司收到货物。2022年11月,境外某公司为甲公司出具推荐信。2023年6月,境外某公司工作人员向甲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告知上述钢材卷并非304L 2B不锈钢材质。甲公司回复邮件坚称供应的货物是符合标准的。

  2023年6月,境外某公司单方委托检测公司对案涉2mm(样品尺寸标注为1.7×50×50毫米)的钢卷样品进行化学分析,检测公司于2023年6月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案涉样品不属于304L不锈钢材质。境外某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境外某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确认案涉买卖合同部分无效,甲公司退还部分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与境外均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案涉《商业发票》等均未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故本案应当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商业发票》说明处约定,不符合约定和索赔:如果货物抵达目的港买方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情形,买方可以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30天内,凭着经卖方批准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该30天应当视为质量异议期,案涉货物于2022年9月到达目的港,境外某公司于2023年6月首次提出材质问题,未在商业发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提出,超出质量异议期,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另外,甲公司与境外某公司均提交于己有利的检测报告,从检验报告的出具过程、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报告的内容看,境外某公司委托拉布麦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相对SGS报告,并不具有证据优势,不能以此认定甲公司提供的钢材卷不符合304L不锈钢材质。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全球化贸易的链条中,货物交付后的质量争议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的类型。此类纠纷不仅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关乎跨境贸易的信任基石与交易效率。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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