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引发关注。陈老伯与再婚妻子瞿阿婆共同生活,瞿阿婆的女儿宁女士多年照料继父直至养老送终,陈老伯的亲生女儿李女士却长期未曾探望。法院结合赡养事实与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判决李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50万余元,涉案房屋归瞿阿婆所有;宁女士长期照料陈老伯,扶养付出超出一般亲属往来,可分得适当遗产,其份额归入瞿阿婆名下。
继女尽孝多分、亲女缺位少分,这一判决打破了不少人“只有亲生子女才能分遗产”的固有认知。
现实中,亲人离世后的遗产分割常演变为激烈矛盾,类似的认知偏差并不少见。不少人固守“只有亲生子女才有资格分遗产、赡养付出多少不影响分配份额”的想法,导致继承官司接连走进法院。为厘清遗产分配的裁判导向,保障尽到赡养义务者的合法权益,本报特邀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韩义洋律师,结合生效判例与民法典继承编规定,拆解继承纠纷中的常见认知误区、权利边界以及维权途径。
尽孝才有话语权
韩义洋介绍,家事继承案件里,很多矛盾都源于大家对继承权的片面理解。此案中,陈老伯晚年日常起居、看病陪护、后事操办,全程由宁女士照料,亲生女儿李女士却多年疏于探望,未尽赡养义务。陈老伯去世后,李女士突然主张分割房产,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类似的情形并不少见。有的子女长期在外,很少过问老人起居,等到老人离世,第一时间惦记房产、存款;也有人误以为继承权只绑定血缘,亲生子女必然均等分得遗产,或是只要是继子女就自动拥有继承权。事实上,遗产分配有法定调节规则,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直接影响最终的分割结果。“继承案件不能简单唯血缘论,扶养付出是法定的重要考量因素。”韩义洋解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此案中,陈老伯和瞿阿婆再婚时宁女士已经成年,二人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宁女士并不属于法定继子女继承人。但宁女士长期照料陈老伯晚年生活,其付出已达到扶养较多的程度,可以按照规定分得适当遗产;李女士虽系亲生女儿,却多年未探望、未尽赡养义务。结合瞿阿婆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属于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法院在分配时予以相应照顾,最终判决涉案房产归瞿阿婆所有,由其向李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余元,宁女士自愿把自己可分得的份额转给母亲瞿阿婆。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正印证了“继承不只是看血缘关系,更看重生前扶养付出”的导向。
搞清谁有资格分
很多人以为,只要老人再婚、办了登记,继子女就有了继承权,其实不然。韩义洋表示,民法典看重的不是一纸名分。而是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继母照料抚养,才谈得上法定继承;倘若只是再婚家庭里各过各的,没有形成稳定扶养,继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继承资格。名分与扶养之间,判的是真实付出,而不是户口本上的称呼。
除了继承人,还有一类容易被忽视的主体——对老人长期照料付出较多的邻居、朋友。他们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这就把亲情之外的人情冷暖也纳入了考量:那些不图回报、多年陪伴照料的身边人,同样值得法律的一份认可。当然,具体分得多少,要由法院结合扶养时长、照料程度综合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此外,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当他们的父母——也就是老人的子女先于老人离世,孙辈才可以代位继承本属于父母的那份遗产。换句话说,孙辈不是凭自己多分一份,而是替已故的父母承接本应属于父母的份额。这里容易混淆的是转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若也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自己的继承人承接,与代位继承是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内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本就归在世配偶所有,只有剩余的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很多纠纷恰恰栽在这里——子女盯着整套房子,却忘了还有在世的一方配偶。韩义洋提醒,遗产分割前,应先把共同财产中配偶应得的一半剥离出来,剩下的才是可继承的部分,这一道工序绕不过去,也常常是争议的焦点。
多分少分有尺度
继承纠纷兼顾情理与法律,法院会结合赡养时长、照料内容、经济帮扶情况综合判断,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差异化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了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及遗产酌分的原则。韩义洋解读说,这类家事案件里,不存在绝对固定的分配比例。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内容处置遗产;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时,赡养情况是核心裁量要素。
单纯的偶尔探望、节日送礼,一般很难认定为“主要扶养义务”;长期贴身陪护、承担医疗开销、负责日常衣食照料,才是法院认定多分的重要依据。怠于赡养并不等于直接丧失继承权,只有存在遗弃、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等法定情形,才会丧失继承资格。
韩义洋强调,要留意继承权宽恕制度。如果继承人曾经实施遗弃、虐待等行为,原本应当丧失继承权,但后续真诚悔改,并且得到被继承人生前宽恕,或是老人在遗嘱中仍愿意将财产留给对方,其继承权可以依法恢复。仅仅是少探望、未尽赡养义务,裁判上对应的是少分或者不分。
对于继承人来说,为争夺遗产伪造证据、隐匿财产,同样会面临少分遗产的不利后果。而对于尽了较多扶养责任的一方,也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预留单据免纷争韩义洋提醒说,从大量继承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很多家庭矛盾激化,根源在于没有提前安排,加上对继承规则不熟悉,等到分割遗产时才产生巨大分歧。
要跳出“有血缘就一定平
分遗产”的固有认知,赡养义务伴随身份而来,有能力却不赡养,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老人身体尚健、意识清晰时,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归属,提前明确照料者的权益,最大程度避免子女后续对簿公堂。
“赡养事实的证据,是继承诉讼中的关键筹码。”韩义洋说,长期照料老人的聊天记录、就医陪护票据、买药付款凭证、邻居证言、养老院记录,都要注意留存。一旦继承人之间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家事调解,调解不成,再携带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兰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