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约约,约出事儿来了!

2020-06-19 09:42:01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徐逸豪

  逢年过节,三五好友,相约饮酒、旅游,是社会人际关系常态,也是沟通、交流、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这在日常生活中再平常不过的事,却有人因此惹出麻烦,招来“官司”。

  以下几个案例,都因“约”而起,每个案例中都有人为此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约吃饭、约旅游、约帮工……该注意什么?这几个案例或许能给你提示——

  约饮酒

  酒后猝死,共饮者有责任吗?

  案例

  因工作应酬,李某陪同公司领导以及另外3名同事与合作对象吴某吃饭。席间,李某喝了白酒。当晚9点多,李某显出醉态,大家把李某带到房间睡觉。次日凌晨1点左右,住在同一房间的同事王某醒来后,发现李某有些异常,不仅没有了打鼾声,而且面色发黑,怎么喊也没有回应。王某与领导和同事拨打120求救。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饮酒后猝死。因赔偿金无法协商一致,李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知,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李某明显出现醉酒、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同行人员只是将其送回酒店房间睡觉,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和照顾消除危险,导致了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酌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同行的领导、同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以案说法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同饮者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者知道醉酒者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约旅游

  二人死亡,同游者担不担责?

  案例

  某旅游交友群群主吴某相约丁某、曾某等旅友一行13人到郊外旅游。当天聚餐期间,13人共同饮用了约2斤白酒、3瓶红酒、35听啤酒,聚餐持续至凌晨。第二天早上,同行旅友发现不见丁某、曾某踪影,便采取打电话等方式寻找。直至午饭时间,丁某、曾某仍未归队,同行者便向派出所报案。4天后,当地村民在附近水域发现两具尸体。经受害者亲属现场辨认,系死者丁某、曾某。

  丁某的父母将同行旅友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认定同行各被告人因饮酒导致受害者死亡的主张不予支持。两受害者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失踪地方也无刑事犯罪痕迹。各被告人在发现两受害人失踪后,采取了打电话、询问等各项措施,对原告主张同行各被告人未及时尽到救助、照顾义务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尽管结伴参加旅游的各被告对丁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且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作为具有临时性互助团队的一员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判决11名被告分别支付原告2500元,合计27500元。

  以案说法

  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具有管理或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约婚宴宴后中毒,谁来负责?

  案例

  邱某委托甲公司提供游轮租赁、婚礼服务、婚礼喜宴等服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提供婚宴菜肴。邱某邀请的诸多宾客食用完婚宴菜肴后,23人出现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至医院就诊。根据发病、就诊时间及相关诊断报告,可以证明与食用的婚宴菜肴相关。

  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公司共同赔偿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宴价款十倍赔偿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余元。

  以案说法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当今食品安全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之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课以惩罚性赔偿,更有利于彰显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便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约游泳

  同学溺亡,谁的过错?

  案例

  初二学生曾某、谢某、欧阳某、袁某相约游泳、爬山。游泳过程中,曾某、袁某溺水,谢某、欧阳某大声呼救并与赶过来的邻近村民对曾某、袁某进行了紧急施救,曾某、袁某仍溺亡。事件发生后,曾某的父母认为谢某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谢某、欧阳某和曾某、袁某相约游泳,没有证据证明相互之间存在诱导、组织或强迫的情形。由于四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照顾和保护义务,况且,在曾某发生溺水危险时,谢某、欧阳某积极呼救,并得到附近村民的报警和救助,做出了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救助行为,因此不应认定谢某、欧阳某对曾某的溺亡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法院判决驳回了曾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中同游者虽然无需负法律责任,但类似的案件也要引起注意。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约帮工拆房伤腿,谁来赔医药费?

  案例

  周某甲雇请他人拆除其房屋(该房屋系周某甲、周某乙、孟某、周某丙、张某共有)。唐某等人闻讯后前来帮工。拆房时,唐某被楼上垮塌的楼板砸伤右小腿部,周某甲等人遂将唐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经鉴定,唐某属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系提供劳务者,周某甲、周某乙、孟某、周某丙、张某系接受劳务的受益人,理应对唐某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所受伤害,本人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因周某甲、周某乙、孟某、周某丙、张某系所拆房屋的共有人,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唐某受伤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由周某甲、周某乙、孟某、周某丙、张某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在帮工时受到伤害,应由被帮工人周某甲、周某乙、孟某、周某丙、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拆除旧房属于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拆房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必要的注意义务亦有较高的要求。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拆房活动的危险性和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有基本认知,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唐某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约打架

  致人死亡,犯故意伤害罪!

  案例

  查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男,殁年24岁)发生争执。同日22时许,查某纠集刘某、刘某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其间,查某使用刘某携带的尖刀刺、划张某胸腹部数刀,后查某、刘某等人逃离现场。张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腹部,伤及胃壁、肠管导致肺脏、肝脏、脾脏、小肠等多器官感染死亡。查某随后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定,查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

  以案说法

  每个人的身体权利都严格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如果肆意约架,民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必将陷于混乱。实际上,从约架的整个过程来看,从预谋到实施,其相较于偶发性的打架,约架双方的主观恶性更大,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更严重。特别是约架双方具有互相伤害的故意,一般不具有免于处罚的情节。因此,约架双方都要受到法律处罚。

  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约架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或二者并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约架过程中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将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约架过程中,具有杀人故意的,将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手记

  上述几个案件,结果都是惨痛的。其实,错不在“约”,而在于约的过程及结果。因为不论是在“相约”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只要触碰了法律的底线,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只有时刻绷紧安全弦,并真正地将法治观念内化于心,才能真正保障个体有尊严地生活,也才能让周围的亲人、朋友更有安全感、幸福感。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徐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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