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九大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 防范“租金贷”“租房贷”风险

2020-09-09 06:36:45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谷青

责任编辑:卢卫美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住房租赁企业因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东的租金高于收取租客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租客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东租金周期)经营模式导致“爆仓跑路”,房东租客遭受损失的事件。为更好地维护济南租房市场秩序,加强风险防范,保障群众利益不受损,日前,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提示,提醒广大市民警惕九大租房风险。

一、谨慎选择租赁企业

房东、租客应选择经营规范、市场信誉度高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租赁住房。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及投诉纠纷情况,多渠道了解其市场口碑和客户反映,判断企业经营状况,拒绝接受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的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二、了解周边租金价格

房东在委托企业经营租赁住房或租客租房过程中,应多方了解周边或同地段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警惕企业“高进低出”(如收房价3000元/月,租房价2500元/月)、“长收短付”(如对房东月付,要求租客季付、半年付、年付)带来的风险,避免企业“爆仓跑路”遭受损失。

房东将住房委托给企业时,对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提高警惕,切勿被过高租金所吸引,以免未来既收不到租金又收不回房屋;租客租赁住房时,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慎重;各租房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对存在高风险行为(高进低出、长收短付、虚假房源等)的企业应拒绝合作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

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条款,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或最长不超过按季支付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要警惕一次性预付3个月以上租金或租金大幅优惠的宣传,切勿配合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租支付周期差”建资金池,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四、向约定账户支付房租

租客支付房租和押金时,应向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出租方为企业)、个人账户(出租方为个人)支付款项。当出租方为企业时,切勿向合同约定之外的企业账户、业务员个人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包括支付宝、微信等个人收款账户)。

转账支付应保留转账凭证,现金支付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据。

五、防范“租金贷”风险

租客在承租房屋时,要注意租赁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分期付”等相关条款。“租金贷”虽然可以让租客实现房租月付,但是“租金贷”贷款是一次性按年放贷到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较大资金安全隐患,并且“租金贷”影响租客的个人征信,应避免选择“租金贷”的方式承租房屋。

六、查验房源信息和房源状况

租客租房时,应仔细查看所承租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信息,避免租赁无合法权属证明的住房,此类住房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也无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会对后续办理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提取公积金等公共服务造成影响。

对于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的出租房源,租客要主动要求查看房屋业主(房东)与该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或租赁合同,了解房东委托房源的期限、房租支付方式等信息。

七、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签订租赁合同时,推荐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下载和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可有效预防和减少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签署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出租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写进书面合同,对违约责任、押金退还等约定要清晰,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时可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风险经营方式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

八、拒绝非正常高佣金诱惑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恪守执业准则,对提供非正常高佣金委托收房、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格外提高警惕。

九、解决矛盾维护合法权益

在合同约定期内,房东、租客要与其签约的租赁企业保持联系,密切关注企业租赁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不良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

作者:谷青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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