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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依法办案中询问笔录的一点思考

2014-05-26 14:54:19 来源: 济南市安监局 作者: 责任编辑:曹乐平

摘 要:询问笔录对于执法人员快速查清案件事实,鉴别案件真伪、分清是非、划分责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执法人员在对询问笔录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询问笔录对于执法人员快速查清案件事实,鉴别案件真伪、分清是非、划分责任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执法人员在对询问笔录的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笔录第一。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违法事实,就可将其作为定案依据,进而快速结案。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案卷中只有几页甚至寥寥数行的笔录,而再无他物予以佐证。

  笔者认为,询问笔录确实非常重要,是行政处罚中不可或缺的文书。但是,如果过分看重询问笔录的作用,而不重视收集其他证据作为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就可能会出现问题。因为当事人在回答执法人员询问时很可能从利己的思路出发。也就是说对其有利的他会说,而对其无利的他很可能不会说,甚至胡编乱造有意识地欺骗执法人员。这时候,询问笔录就会存在很大的水分,就有可能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执法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假设某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被查实,在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即使当事人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他也会辩称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从而减轻责任。对这一违法行为,若按上述规定处罚,至多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远没有达到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目的。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收集其他证据对询问笔录的内容进行审核验证,多渠道、多方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执法、依法处案。

  2、询问笔录无用。有些执法人员认为,询问笔录并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只要把事实调查清楚,有无询问笔录均可。在刑事判决中,“零口供”判决已不是新鲜事。从法理上来说,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就可以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而不必经过其承认。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给予了违法行为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是执法人员应尽的义务。询问笔录恰恰就是行政处罚机关与违法行为人沟通的一座桥梁。良好的沟通,也是发现案件线索、深挖案件源头的一种手段。即使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执法人员应该仔细倾听,这也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一面。此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也是给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体现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性。所以说,询问笔录没有用处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3、询问笔录走过常有这种观点的执法人员不在少数,其典型表现为:一是不重视询问笔录。比如执法人员在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也制作询问笔录,但所作的询问笔录很不完善。有的询问笔录只记录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承认,只要当事人承认,笔录就作完了。对其他情况不够重视,没有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验证。还有,就是询问笔录缺少条理性和逻辑性,想到哪里问到哪里,需要查清的事实问了一半戛然而止,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后面想起来继续问,关键问题没有问到,缺乏重点,做了几次询问笔录仍起不了作用。二是个别执法人员在作询问笔录时,为了快速结案或为了讨好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