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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官称“警官车祸致死案”肇事者另有其人

2014-11-30 16:48:3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责任编辑:栾奕

摘 要:近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在“沁阳市公安局纪检书记车祸致死案”中,目前官方认定的“肇事司机”王浩斌不是真正肇事者的可能性巨大,肇事者应该另有其人。

  近日,河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在“沁阳市公安局纪检书记车祸致死案”中,目前官方认定的“肇事司机”王浩斌不是真正肇事者的可能性巨大,肇事者应该另有其人。

  据沁阳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其中王浩斌为沁阳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下简称“2·11交通肇事案。”)

  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浩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交通肇事后,王浩斌指使拜林龙顶替本人冒充肇事司机,并指使同乘人员沈小正等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

  10月2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作证罪,判有期徒刑1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

  针对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关“2·11交通肇事案”的刑事判决,11月27日,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察专员张南京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再次重申,沁阳市人民法院有关此案的判决是一个在没有查清基本事实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一个经不起推敲和历史检验的判决。张南京强调,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不是肇事者的可能性巨大。

  此前(11月18日),张南京曾专门召集多家媒体记者,在其办公室举行了一次小范围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个小范围的新闻发布会上,张南京详细解读了王浩斌极有可能不是“2·11交通肇事案”的具体证据。

  解读证据之一: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浩斌无法赶到现场

  张南京告诉记者,在沁阳市乃至焦作市有关王浩斌不是撞死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肇事者,肇事者另有其人的说法甚嚣尘上。作为受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督办此案的检察官,他十分关注此事,亲自着手对案件中的重大疑点展开独立调查,并获得了有关“王浩斌极有可能不是真正“肇事司机”的重要证据。

  张南京表示,通过多方调查可以确认,发生在2013年2月11日晚间的“王浩斌驾车撞死公安局原纪检书记张学林”的车祸案,准确时间应当是在2013年2月11日晚20点55分左右,而不是沁阳市公安局及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上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2月11日晚21点20分。

  张南京说,如果“2·11交通肇事案”发生时间可以确定为“晚20点55分的话”也就几乎可以确定王浩斌不是真正的“肇事者”,而是又一名“顶替者”。

  据张南京调查,2013年2月11日晚间和“2·11交通肇事案”同时间、同地点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四起。沁阳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显示,其中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电话报警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晚21点01分。据该事故报警人称,在他的车发生事故时,“2·11交通肇事案”已经发生了,他电话报警是在事故发生几分钟后。

张南京称,根据他对王浩斌2013年2月11日晚间手机通话时的运行轨迹调查,2013年2月11日晚间20点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中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长146秒,通话结束时间是晚8点49分12秒。结合王浩斌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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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检察官称“警官车祸致死案”肇事者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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