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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案例解读

2015-01-02 18:21:46 来源: 安全管理网 作者: 责任编辑:高越

摘 要:为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联合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于2012年8月13日正式对外发布。6部门联合发文,条文通俗易懂,实用性操作性极强,体现了国家对消防安全宣传的重视。

,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导致近200余吨自来水流失,所幸自来水公司及时赶到现场,将周边的管网阀门关闭,才能及时将消防栓修缮。公共消防设施是维护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稳定,提升城市整体抗御火灾能力的重要保障。消火栓遭到严重破坏,已经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执勤灭火,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提高了城市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偷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确需挪用、移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施工的10日前,向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承担有关费用。违者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不能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案例:2011年7月22日3时53分,一辆号牌为鲁K08596的宇通卧铺大客车(自山东威海开往湖南长沙),行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938公里处时,车辆后部突然起火。当地消防官兵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奋力组织扑救,但由于火势燃烧迅猛,人员来不及疏散逃生,41人在大火中死亡。

  事发后,据参与现场扑救的消防官兵介绍,当时火势燃烧非常迅猛,消防官兵赶到现场时,整个车辆已经是一片火海。相关专家调查发现,导致火灾发生和大火迅猛燃烧的原因是车上乘客携带有易燃易爆物品,也就是说易燃易爆物品的携带加速了火势的燃烧或扩大了火势燃烧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

  为什么人员密集场所不能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五条: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案例:翻开全国重、特大火灾统计资料,里面记载着许多因吸烟酿成的火灾和伤亡事故———1993年8月,云南昆明东方夜总会由于值班人员吸烟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5万元;1999年12月,吉林长春夏威夷大酒店洗浴中心因保安乱扔烟头发生火灾,造成20人死亡;1999年10月,江苏沐阳县宁波康乐城因二层包间遗留烟头引起火灾,造成14人死亡……

  点燃后的香烟温度可达700℃,一支香烟持续燃烧的时间约为15分钟左右,而常见的可燃物的自燃点都很低,如纸张、棉、麻及其织物等,其燃点大都在200℃至300℃,而香烟点燃后的温度比起这些固体可燃物的燃点温度高出2~3倍。因此,未熄灭的烟头足以引起固体可燃物和易燃液体、气体着火。近年来,全国公安消防部门将公众场所禁烟列入了消防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河南省公安厅早在2009年8月就曾发出了《十条通告》,从严加强公共场所(加油站、商场、娱乐场所、网吧等)的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如果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人员密集场所,也要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为什么要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案例:2011年2月2日晚7时20分,当南宁市苏圩镇沉浸在欢乐的节日气氛中时,镇上的新农贸市场却燃起了大火,火势迅速蔓延将3个店铺仓库烧毁,损失10余万元。据调查,这起火灾因小孩燃放烟花爆竹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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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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