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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秘书14年前犯法被多扣42万元 出狱后追讨10年

2015-01-06 23:04:42 来源: 大洋网 作者: 责任编辑:栾奕

摘 要:14年前,广州一家知名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女秘书李婷,因涂改报销单侵占公司财产被判刑,但办案机关多扣押了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4年后刑满释放,她旋即向办案机关追偿本金及利息,没想到这一追就是将近十年。期间,办案机关就多扣押的钱款对她重新刑事立案,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时隔将近14年,她终于拿回本金,但作为国家赔偿,利息部分只能按活期利率计算。

退还的赃款发还给受害公司”。言下之意,当年扣押的人民币54.8万余元、港币6000元已发给J公司。

  李婷不服,向上级部门广州市公安局申诉。市公安局作出“穗公群[2005]D376号”《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法院判决侵占人民币12.2万余元退还受害公司,“根据事实,天河区分局应负责将你被扣押款项剩余的人民币42.6万元和港币6000元退还给你。”

  不过,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多次信访没有结果,2006年李婷找到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杨志伟表示,这13笔没被追诉的款项,按照法律规定公安应该退钱,不应该继续扣押,但建议她依法维权,不要做过激的事情。

  程序追偿 申请国家赔偿再被刑事立案

  又等了一年,事情始终没有进展,2007年8月,杨志伟代理李婷依法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可是赔偿申请立案后,事件却变得更加复杂。

  “我受委托是向天河公安分局法制科(现称法制室和赔偿办)申请赔偿,经济侦查科却主动联络我,说希望能够动员当事人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杨志伟表示,作为律师他不会替当事人做决定,只能转达。

  杨志伟说,“对方为证实他们是认真的,还提出可以给我看看一些准备好的材料,我说暂没有接受刑事辩护的委托,拒绝了。”

  从时间上来看,天河区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不久,李婷确实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再次被刑事立案了,针对的就是那13笔款项,即公安机关未退回的人民币42.6万元和港币6000元。

  一波三折 公安申请逮捕检察院未批准

  此后,天河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李婷逮捕,但均被检察机关不予批准而驳回,也没有采取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期间,杨志伟一再告诫李婷,要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对侦查机关传唤,做到随传随到。

  2007年9月,天河区公安分局即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为由,作出中止赔偿审查决定。直到2009年,李婷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案件既没有撤销也没有被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赔偿申请的审查也被搁置。

  2009年6月,杨志伟代理李婷,以不服公安机关中止审查决定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由于“中止审查”不是最终的行政行为结果,市公安局认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答复。随后,李婷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止成立,驳回申请。

  追诉罪名 律师逐一排除13宗指控

  2010年9月,天河区公安分局对李婷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12月移送检察院起诉。2011年3月16日,天河区检察院以李婷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婷职务侵占原公司款项42.6万余元人民币,6000元港币。

  “这个案子风险挺大的,涉嫌13笔犯罪,而且李婷此前每一笔都有做过有罪供述,只要任何一笔不能排除,她就有罪。”杨志伟透露,由于李婷的坚持,不断信访上访,出狱又面临再次入狱,她的婚姻也走向了终点。

  庭审期间,杨志伟做了无罪辩护,提出本案追诉程序违法,并对13项职务侵占犯罪事实逐项进行排除认定的论证。比如,公诉机关提供了大量的报销单和记账凭证,但没有提供收集和提取这些证据材料的诉讼材料,不能证明采集程序合法。

同时,杨志伟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鉴定书》和《检验报告》说报销单的“金额数字均存在反常现象……有的还有明显的修描痕迹”,却没有同时明确指出具体何处反常、何处反常,没有指出有“修描痕迹”的“有的”是指何处,种种表述均说明报告不具有客观性。还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司法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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