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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秘书14年前犯法被多扣42万元 出狱后追讨10年

2015-01-06 23:04:42 来源: 大洋网 作者: 责任编辑:栾奕

摘 要:14年前,广州一家知名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女秘书李婷,因涂改报销单侵占公司财产被判刑,但办案机关多扣押了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4年后刑满释放,她旋即向办案机关追偿本金及利息,没想到这一追就是将近十年。期间,办案机关就多扣押的钱款对她重新刑事立案,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时隔将近14年,她终于拿回本金,但作为国家赔偿,利息部分只能按活期利率计算。

计算截止日变更为“至支付之日止”。拿到了上级机关的决定书,李婷和律师觉得有必要与公安分局当面交流,通过法律程序让他们重视,于是向市中院提出申请刑事案件赔偿。

  同年8月22日,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举行听证,天河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和市公安局法制处都派员参加了听证。

  杨志伟当庭诚恳地感谢市公安局对此事作了很多协调工作。该局也表示多谢律师的理解。

  会后,杨志伟与天河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见面和通过电话沟通,数日后,他陪同李婷领回了被扣13年之久的本金。

  同年12月18日,广州市中院裁决维持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经过数次沟通,李婷承诺不再纠缠此事,天河区分局于2014年初通过转账将利息也返还给了李婷,共计人民币3.7万元,港币1000多元。

  事件时间轴

  2000年7月19日 天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17宗罪对李婷刑拘,扣押人民币54.8万余元、港币6000元。

  2000年12月 天河区法院判刑5年,认定职务侵占人民币12.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2004年1月 刑满获释,李婷信访要求退还多扣押的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

  2005年8月9日 天河区公安分局答复称50多万元全部发还给受害公司。

  2005年9月15日 广州市公安局答复称天河区分局应将多扣押款项退还李婷。

  2007年8月 委托杨志伟依法向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刑事国家赔偿。

  2007年9月 天河区公安分局再次刑事立案,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为由中止国家赔偿审查。

  2009年6月 委托杨志伟以不服公安机关中止审查决定为由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

  2009年12月 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中止成立,支持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0年9月 天河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12月移送审查起诉。

  2011年3月16日 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7月 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婷无罪。

  2012年12月 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撤回天河区检察院的抗诉,市中院准予撤回抗诉。

  2013年4月 天河区公安分局作出赔偿决定,返还扣押的本金,利息按活期利息算到无罪判决生效之日。

  2013年6月 广州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变更利息计算到支付之日。

  2013年8月22日 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举行听证。

  2013年8月底 李婷在律师陪同下领回被扣押13年之久的本金。

  2013年12月18日 广州市中院决定维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2014年1月 李婷领回利息。

  对话

  讨回钱是为给自己交代

  信息时报:民不与官斗,出狱后为什么坚持拿回那笔钱,不怕再次入狱吗?

  李婷:确实很艰难,案件影响了我的生活,因此影响家庭关系和工作,更影响到个人情绪,平时很压抑。母亲和兄弟都劝过我放弃,这么长时间,还有重新遭遇牢狱之灾的高压。当年被控职务侵占12万判了5年,这次被控职务侵占40多万,可能判刑更重,很多人都说“算了,不追了”。

  我觉得,因为之前做错了,被公司解雇,也得不到任何劳动补偿,还被判了刑,已经是很大的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没有贪的那部分钱追不回来,我对自己的人生没办法作出一个交代,甚至离婚了,也要坚持走下去,这是我的信念。

  说到底,打这个官司不是为了钱,而是过不了自己这关,觉得受了屈辱,只要相关工作人员尊重我就行了。

  结果不完美但能接受

  信息时报:作为刑事赔偿案件,除了本金和活期利息没有获得更多的补偿,这样的结果满意吗?

李婷:这个结果可以接受。案件结局不算很完美,但是我觉得从人生的价值来说是完美的。作为一个曾经的信访户,多次信访,一直在高压下生活。现在终于可以重新过正常的生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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