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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秘书14年前犯法被多扣42万元 出狱后追讨10年

2015-01-06 23:04:42 来源: 大洋网 作者: 责任编辑:栾奕

摘 要:14年前,广州一家知名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女秘书李婷,因涂改报销单侵占公司财产被判刑,但办案机关多扣押了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4年后刑满释放,她旋即向办案机关追偿本金及利息,没想到这一追就是将近十年。期间,办案机关就多扣押的钱款对她重新刑事立案,最终被法院宣判无罪。时隔将近14年,她终于拿回本金,但作为国家赔偿,利息部分只能按活期利率计算。

  杨志伟还指出,证人的证言是在推断、分析。报销单上明确记载有报销凭证作为附件,而采集的报销单却没有附件。证人对同一事实多次作证,有的作证笔录大段内容完全相同,有的内容互相矛盾,证言不稳定。而且,证人在事发不久作证时称对相关事实不清楚,而事隔多年后再次作证却作了细致陈述,证人对此不能合理解释,违背常识。

  庭长审案 一审判无罪区检抗诉被撤回

  据悉,这起追诉案件是当时的天河区法院刑庭副庭长梁夏生审理的。判决书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13张报销单及记帐凭证在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且缺乏其他证据作证。

  判决还对每一笔的报销单疑点都进行了罗列,并认为,李婷虽然在2000年的侦查阶段曾经供认还实施了这13宗指控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现已全部翻供,且其作出的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严重矛盾。

  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存在诸多重大疑点及严重瑕疵,且无法得到合理排除,各个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持指控。李婷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2012年7月,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李婷无罪。

  一审宣判后,天河区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按照规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要开庭审理,上级检察院依法会派员出庭。杨志伟在没有开庭前,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该院主动撤回抗诉。之后,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不当,向市中院撤回抗诉。同年12月13日,市中院裁决准许广州市检察院撤回抗诉。

  办案机关 退回本金和活期利息

  杨志伟说,刑事案件终审裁定书到手后,他们第一时间交给天河公安分局,提出恢复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结果到了规定的两个月办案时间届满,仍然没有消息。”

  “经办人的意思是本案很困难,钱已经退给受害公司了,建议我们起诉受害公司,还说他愿意出庭作证。”杨志伟称,他们只好以分局逾期不作为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受理后先协调解决,复议期间,天河公安分局于2013年4月1日作出了赔偿决定。

  天河区公安分局决定:返还扣押的本金人民币42.6万元、港币6000元,利息计算到恢复国家赔偿申请审查之日,即无罪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并且按活期利息计算。按该方法计算,利息总共为人民币3.3万元、港币284元。

  当事人 要求按银行贷款利息算

  “我们的意见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且应该计算到支付之日。”杨志伟指出,《国家赔偿法》只规定按利息,没有规定到底是活期、定期还是贷款利息,其中贷款利息是最高的。

  “既然是赔偿,计算什么利息才能算合理赔偿了当事人的损失呢?我们始终认为就算按照贷款利息计算也不足够。”杨志伟说,“十多年前,40多万在广州可以买到很好的房子,现在只能买到很好的杂物房。”

  但为了能够解决事情,在公安分局作出上述决定后,杨志伟做了李婷的工作,劝她同意先撤回了向市公安局的复议申请。“但我们把银行卡账号资料交过去,还是迟迟没有支付。”眼看着不服行政决定的复议期限即将届满,杨志伟只好再次代理李婷向市局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市公安局领导接待了我们,希望再次通过协调解决,也当面打电话给分局法制科经办人,但对方回复短期内不能解决”。杨志伟说,市公安局立案后再次争取协调解决,“但最后他们办案期限也届满了,只能通知我去领复议决定书。”

  法院听证 同意按活期利息不再纠缠

2013年6月14日,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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