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司机开车吸烟被罚款扣分 状告警察打赢官司
摘 要:1月21日,烟台福山市民王镇友向烟台福山交警提交了一份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700元的经济损失。一周后的1月28日,他再次来到烟台福山公安分局法制科,询问赔偿进展,得到的答复是,已经汇报给领导了。昨天,交警回复王镇友,两周内给予赔偿。

1月21日,烟台福山市民王镇友向烟台福山交警提交了一份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700元的经济损失。一周后的1月28日,他再次来到烟台福山公安分局法制科,询问赔偿进展,得到的答复是,已经汇报给领导了。昨天,交警回复王镇友,两周内给予赔偿。
2012年7月、2013年6月,王镇友两次被交警拍到开车抽烟,分别罚款50元,扣两分。2013年10月9日,王镇友起诉至烟台福山法院,以“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由,要求烟台福山交警撤销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历经一年多时间,于2014年12月29日宣判。原告王镇友胜诉。
主审法官告诉王镇友,因为不服交警处罚将官司打到法院,山东省有两例,其中威海的原告经多方做工作最终撤诉,坚持到底并最终打赢官司的,只有他一个人。
老司机开车吸烟被拍下
今年54岁的王镇友,烟台福山区清洋街道宋家疃社区人。王镇友的烟龄有近40年,开着一辆挺破旧的面包车,1987年拿的驾照,驾龄也快30年了。
2013年7月6日,王镇友收到交警部门发来的手机短信,提示他在2013年6月24日22:06在蓬莱潮水卡口有违法行为。
2013年8月5日,他到烟台福山交警部门查询有关信息,烟台福山交警告知,他有两次违法行为,并开具了两张违法处罚决定书,两次均是驾车时吸烟被拍下。他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扣2分的处罚。
交警部门的处罚依据有二,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交警告诉王镇友,开车吸烟就包含在这一条里,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巧合的是,2013年1月,王镇友曾读到媒体转载《人民日报》文章《公安部辟谣新交规8个传言 否认开车抽烟记分》,“我有抽烟开车的习惯,对这个新闻很关注,仔仔细细读了一遍。”
王镇友请教了资深律师,得到了支持。“我国法律一直以‘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标准。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开车吸烟要被处罚,交警就没有处罚自己的依据。”王镇友说。
2013年8月6日,也就是他收到处罚决定书的第二天,他向烟台福山交警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
王镇友的理由有三,一是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不足;二是行车过程中吸烟属不良行为,不属违法行为;三是以其本人驾驶技术,在行车过程中吸烟不可能妨碍到他人的安全行车,且没有违反交通信号。
2013年9月30日,王镇友收到了来自烟台福山公安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烟台福山公安答复,王镇友两次驾车时吸烟被卡口监控拍下,并上传到公安交警违法处理系统。复议认为,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烟台市公安局烟台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的最后称,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能说公安错了吗?”
没想到,王镇友真的起诉了。
2013年10月9日,他向烟台福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镇友对YMG记者称,起诉后,警方有熟人曾找到他,希望“私了”,但他提出的条件对方接受不了———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这一说法没有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