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温州4名公职人员与人结伙开赌场 其中两人是警察

2015-05-21 11:51:11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责任编辑:杜梦飞

摘 要:此案经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可6名“赌场股东”都不服,提起上诉。

  人合股开设赌场,4人为公职人员,其中两人竟是苍南县公安局在职民警。此案经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可6名“赌场股东”都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南法院就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

  01

  6人合股中,4人是公职人员

  在此案一审中,该案涉及两次开设赌场,而涉及的被告人共有8人,其中第一次由6人合股开设。

  合股的6人中,有4人的身份引人关注,一审判决书称该4人为“公职人员”。

  根据一审判决书梳理如下:

  4名公职人员情况

  被告人彭某,现年37岁,原系苍南县宜山镇城建办工作人员;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处罚金7.5万元

  被告人吴某,现年32岁,原系苍南县龙港镇污水处理公司职工;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处罚金7.5万元

  被告人金某,现年33岁,原系苍南县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8个月,处罚金7万元

  被告人倪某,现年37岁,原系苍南县公安局民警;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6.5万元

  上述4名被告人,均为苍南籍男子。据了解,案发时他们都是在职“公职人员”。

  其他被告人情况

  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0万元

  黄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处罚金7.5万元

  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3万元

  黄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处罚金1.5万元

  02

  “利润”被欠,6人没有实际分红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去年6月中旬至8月初,被告人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6人经事先商量,决定合股在苍南县龙港镇泰和路某号一单位二楼室内开设赌场。他们采取“记账垫资”经营模式,以龙港麻将、“三宫”、双扣等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各被告人持不均等股份。

  该赌场由汤某负责统筹管理,并以月工资8000元雇用苏某负责记账、抽取头薪和安排赌客饮食等事务。赌场开设初期,金某出资20万元,汤某、倪某各出资5万元,赌场启动资金共计30万元。之后,金某、汤某、倪某三人在赌场开设过程中陆续取回出资款项。截至去年8月初赌场结束时,赌场共抽取头薪五六十万元,因被参赌人员所欠,6名“股东”没有实际分红。

  一审法院查明,去年10月7日至10月12日,汤某在同一个地方开办赌场,也采取“记账垫资”经营模式,以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取头薪。其间,赌场雇用苏某负责记账等事务,汤某的妻子黄乙召集赌客到该赌场参赌,并帮忙记账和抽取头薪。

  03

  公职人员谋私利开赌场要从重处罚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去年7月中旬,温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苍南县龙港镇泰和路某号一单元二楼,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警方经侦查,确定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有开设赌场的重大嫌疑。去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捣毁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0人,查扣赌资3.5万元。

  当天,警方抓获汤某、金某、苏某、黄乙,之后刑拘。另外,警方还书面传唤黄甲、彭某、吴某、倪某到案后予以刑拘。

  去年12月8日,苍南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汤某等8人提起公诉。苍南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就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汤某等8人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他们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是第一次开设赌场的股东,之后汤某又独资开设赌场,他们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苏某和黄乙,均从事辅助性事务,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一审判决书显示,汤某、黄乙夫妇曾因赌博两次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更多热点请手机下载《爱济南》客户端 山东大小事尽在掌握】

原标题:苍南4名公职人员与人结伙开赌场 其中两人竟是警察
分享到:
值班主任:田艳敏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舜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