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4名公职人员与人结伙开赌场 其中两人是警察
摘 要:此案经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可6名“赌场股东”都不服,提起上诉。
。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4人均系公职人员,本应模范遵纪守法,却为谋取私利结伙开设赌场,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苍南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汤某等人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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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人上诉,上海律师组团辩护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除苏某外,汤某等7名被告人均不服,他们都向温州中院提起了上诉。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除汤某、黄乙夫妇外,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5人的二审辩护律师均来自“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而且,该5人配有8名律师,除黄甲、吴某只有1名律师出庭辩护外,彭某、金某和倪某每人都有2名律师出庭辩护。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一名出庭律师说,在该案一审判决后,彭某等5人的家属找到他们事务所要求二审辩护。经商议,由该所组成辩护团来温,为彭某等5人作集体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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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薪多少、主从犯认定等成二审争辩焦点
二审开庭中,此案涉及的第一次开设赌场抽取头薪金额怎么认定、彭某等人是否系从犯,以及一些上诉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等问题,成了辩护律师和检察员之间争辩的焦点。
焦点一:抽取头薪金额
辩护律师:在一审认定的事实中,以推理的方式认定第一次开设赌场抽取头薪数额在五六十万元,这样一个模糊数额,显然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这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员:在此案侦查阶段,汤某供述有赌客赖账60万元,金某供述从赌场账本上看到该赌客赖账五六十万元,黄甲、彭某、倪某、吴某等人也供述该赌客欠了几十万元导致没有分红。这些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再加上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第一次开设赌场抽取头薪为五六十万元。
焦点二:主、从犯认定
辩护律师:此案中,汤某负责赌场统筹管理,没有汤某就没有赌场,主犯、从犯一目了然,所以汤某才是主犯,一审认定金某、吴某等人为主犯,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员:汤某、黄甲、彭某、吴某、金某、倪某等6人均系赌场股东,事先参与预谋决定开设赌场,并持有相应股份,事中虽然主要由汤某负责赌场经营,但金某、倪某均实际支付股金,黄甲、吴某、彭某均有参与赌场事务管理,所以他们作用虽有一定区别,但基本相当,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
焦点三:自首情节
辩护律师:黄甲、彭某、吴某、倪某等人都是在警方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开设赌场一事,所以应该认定他们存在自首情节,依法获得从轻处理。
检察员:此案中各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均系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中有关主动投案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昨天,温州中院未就此案二审作出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