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授权发布意见,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鼓励应用创新

2024-10-10 10:39:04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李欢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推动高质量发展。10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授权公开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面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定规则、把方向的首个顶层设计文件。

  《意见》首次明确公共数据可以授权经营及相关规定。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

  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意见》提到,完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数一源”,推动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强化已有数据共享平台的支撑作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的数据。

  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

  数据管理机构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监督运营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运营机构要落实授权要求,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部省协同的授权运营格局。适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规定。

  建立健全价格形成机制,不得实施垄断行为

  《意见》提到,健全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依托政务数据目录,根据应用需求,编制形成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登记管理。

  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情况披露机制。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实施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挥好价格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快建立符合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经营性产品和服务,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管理。

  《意见》提到,鼓励应用创新,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条件无偿使用公共数据开发公益产品,支持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大模型开发、训练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

  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部署,促进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区域合作和利益调节机制,支持东中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在数据存储、计算、服务等环节开展区域协作,共享数据要素红利。

  加强数据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场内交易模式,统筹数据交易场所的规划布局,引导和规范数据交易场所健康发展。

  此外,将数据产业作为鼓励发展类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围绕数据采存算管用,培育高水平数据要素型企业。聚焦算力网络和可信流通,支持数据基础设施企业发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数据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意见》要求,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的责任边界,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在保障政务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承担数据运营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企改制,符合要求的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制定支持运营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开展公共数据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应用业务规范性审查。

  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支持在制度机制、依规授权、价格形成、收益分配等方面积极探索可行路径。充分认识数据规模利用的潜在风险,坚决防止以数谋私等“数据上的腐败”。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据新华社、新京报)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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