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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组成人员158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学前教育法三审,拟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范围
学前教育法草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2023年8月、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共9章85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对此,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的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重视教职工身心健康,草案三审稿规定,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
此外,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解决托育难问题,草案三审稿完善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年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
文物保护法修订拟增加规定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建议,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为科学合理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修订草案三审稿将二审稿相关规定修改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
针对文物出境管理,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针对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尚未依法出台,实践中文物的范围不够清晰,影响相关工作规范开展等问题,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
矿产资源法修订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规定。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的统筹和监督的规定,规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明确矿区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
为对开采矿产资源形成的尾矿库加强管理,防范安全风险,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针对草案二审稿提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充实这方面的内容。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即国家建立健全基础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提供基础地质资料。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以及充分考虑矿业用地需求,并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矿业用地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能源法草案三审稿进一步促进能源标准体系建立
能源法草案11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为适应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能源法草案二审稿于今年9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清洁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核能发电较稳定,与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有所不同,建议将“清洁能源”修改为“可再生能源”。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对该条作了相应修改。
仲裁法修订草案拟增设“仲裁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拟增设“仲裁地”制度,完善仲裁司法管辖规则。
仲裁地作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约定选择的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草案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草案明确,支持仲裁委员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可以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草案还就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等作出规定。
据悉,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截至2024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282家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处理的纠纷涉及金融、电子商务、建筑工程、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拟修法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机制
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就进一步健全人大代表履职的制度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这是代表法自1992年通过施行以来第四次进行修改。
修正草案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修正草案进一步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形式,增加规定:代表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根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活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在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方面,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扩大代表对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联系代表的有关要求。
修正草案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可以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