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区拆迁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上涨啦
5月31日,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公布了最新的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按照新标准,征收搬迁费由每平方米22元涨到30元;过渡期限内没有发放的临时安置费也由22元/平方米/月,涨至30元。
此前,济南执行的是2013年8月份公布实施的《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细则,按照此前的标准,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由于上一标准有5年执行期限,所以到今年需要更新调整。新标准明确,此次调整的是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标准,长清区、章丘区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逾期临时安置费。
房屋搬迁费,按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逾期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此外,在通知公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本通知公布之日后新作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新标准执行;通知公布之日前已作出征收决定,尚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征收项目,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新标准执行。
值班主任:曹乐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