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名投资人进了“陷阱” “鼎大投资”非法吸金573万

2017-07-04 19:35:51

来源: 舜网

作者:济南时报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谢康 张晓玲

责任编辑:田艳敏

  去年3月,时报通报了警方的一条消息:山东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鼎大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希望受骗者尽快向警方报案。这条消息,也引发市民对类似非法集资案件的关注。

  7月4日,记者获悉该案最新的审理情况:山东“鼎大投资”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吸金总数超过573万元。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一审判刑。该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任某,另案在审中。目前,大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庭审中,更多作案细节也被披露出来:在任某的操作下,其司机竟稀里糊涂“注资”1000万,成了公司所谓的大股东。公司里的会计也证实,客户资金不往公司账户上存,公司账户只是缴税使用。

  “吸金”案发:

  29名投资人进了“陷阱”

  被非法吸金573万余元

  据介绍,山东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公司地址位于天桥区的泉星小区内,被告人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任某。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该公司以投资担保为由,以月息1%到1.8%的高息为诱饵,利用业务员推广、散发传单等方式,面向29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9月起,张某在任某(另案处理)实际出资成立的山东“鼎大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咨询,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资产重组及咨询。2014年9月,该公司更名为山东鼎大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某在任职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仍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采取以向伊川县鑫怡矿产品有限公司投资担保为由,以月息1%至1.8%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利用业务员推广、散发传单等方式,诱使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管理合同进行资金投资,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案发后,根据到公安机关登记的集资参与人登记情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张某面向社会公众白某等29人,吸收公众存款5739000元,已返还本金及利息630263元,尚未返还4750387元。同时,公安机关冻结伊川县鑫怡矿产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相关账号的存款,此时账面上仅剩6889.95元。

  案件“背后”:

  稀里糊涂“注资”千万,

  司机竟成大股东?

  涉案公司的会计证实,她负责客户资金转账。公司有三种客户交款方式,第一种是现金交给她,她给客户开收款收据,她将款存到她个人的账户内,后在山东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POS机刷卡,将款转至商户名为伊川县鑫怡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第二种是客户用银行卡到山东鼎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用POS机进行转账。第三种是客户用POS机刷卡周末到账不及时,她先将客户资金存到她的卡上,然后通过银行转账到另一个人账户内。客户资金不往公司账户上存,该账户只用于缴税。

  另有一证人介绍,该公司实际老板是任某,而他是任某的司机。他在公司负责购买发给投资客户的大米和油。2013年4月,他经人介绍给任某当司机,当时注册公司时,任某说借他的身份证办个公司的营业执照用,过了一个月,公司注册登记办好,他才知道自己成了股东,出资1000万,实际上他没有出资,都是任某操作的。

  天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高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清楚。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赔大部分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退赔款280万元(张某退赔80万元、任某退赔200万元)及冻结在河南伊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6889.95元,由公安机关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原标题:29名投资人进了“陷阱” “鼎大投资”非法吸金537万

值班主任: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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