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协调上学” 考生家长打官司索赔
招生季,考生与家长为升学忙碌不已。而成绩不理想的考生,家长更焦虑,也更易上当受骗。日前,天桥法院就审结一桩因轻信“协调上学”,家长打官司索赔酬金的案例。
案情回顾:2014年7月,李某与某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向其支付4万元居间报酬金,其协调调剂李某的儿子王某在2015年春季高考后录取到青岛大学对口本科相关专业。若王某未被录取,被告全额退款。2015年春季高考后,王某没有被青岛大学录取,现就读于青岛市技师学院。按照协议约定,该学校应全额退款,李某多次要求被告退款,其拒不退款。李某遂向天桥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首先,解除合同;其次,被告返还居间报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
天桥法院于2016年6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定涉案协议约定,被告“协调原告之子录取到青岛大学”。青岛大学系公办大学,进入该校须参加国家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经教育主管机关和学校的招录。而被告系民办学校,不具备“协调原告之子录取进入青岛大学”的行为能力,其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该协议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应当知道被告不具备上述行为能力而与被告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各自受到的损失,双方应自行承担。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费用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此案日前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也提醒市民:适逢高考填报志愿,很多家长由于孩子没有发挥好,成绩不是很理想,抱着急病乱投医的态度,轻信某些考试机构“协调后包上大学、不录取全额退款”等承诺,支付高额费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及家长朋友,通过正当的报考程序,根本不存在“协调上大学”的可能性。高考填报志愿,一定通过学校正规渠道,切不可轻信中介机构的承诺,遇到问题,保留好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谢康)
值班主任:贺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