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7-12-29 17:33:29

来源: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田艳敏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济安监发〔2017〕92号

  济南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业户:

  为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把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关

  各县区安监局要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后的新形势,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随着禁放后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萎缩,下一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应以布点常年零售为主,审批旺季临时零售业户为辅,有条件的县区可不再发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要按照利于监管、分布合理、宁少勿滥、确保质量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设工作,确保总量只减不增。鼓励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鼓励采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卸板房等本质安全水平高的烟花爆竹经营设施,在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店(点)推广视频监控预警系统。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不得在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外3公里内、其它禁放区域周边审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要严禁经营业户将烟花爆竹销售到禁放区域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县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要求,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现场及材料审查工作,并填写《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核查表》(见附件2)。坚决杜绝出现“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或未按规定实行专店销售等情况。对批发企业在注册地区域内申请设立的样品展示厅,所在县区安监局要在对现场安全条件和工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合格后报市安监局备案并统一对外公布。样品展示厅不得作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销售或存放烟花爆竹实物。

  (三)严控期限、完善程序。全市2018年春节期间发放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统一为30天,从2月1日(农历腊月十六)开始,到3月2日(农历正月十五)结束。各县区安监局应于1月31日前完成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培训和发证工作;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于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过后的3天内,完成对零售业户剩余烟花爆竹产品的回购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编号原则为:济烟爆(常)字〔YYYY〕XXQQQ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编号原则为:济烟爆(临)字〔YYYY〕XXQQQ号。其中:YYYY 为发证年份,XX为区域编号(平阴01、济阳02、商河03、历下04、市中05、槐荫06、天桥07、历城08、长清09、章丘10、高新11、南山12、),QQQ为顺序号。空白许可证由市安监局统一定购,各县区安监局按需领取,并于2月2日前将本局发放许可证的情况,以《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统计表》(附件4)的形式,报市安监局监管三处(邮箱:ajj1418@126.com)。

  二、强化监管,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一)针对禁放后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监管。2018年继续实施区域化经营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跨区域经营。没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县区,可就近协调一家批发企业为辖区内零售业户提供批发服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对检查中发现不如实登记、漏记销售流向或向未取证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格把握烟花爆竹禁销规定,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直至吊销批发或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

  1.禁止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禁止经营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

  3.禁止经营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4.禁止向零售业户及个人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

  5.禁止经营销售过期或不合格产品以及白皮鞭炮;

  6.禁止经营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产品。

  (三)严格落实进货、配送制度,保证所供应烟花爆竹和安全质量。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进货,向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业户供应(配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与批发企业签订规范的购销协议,不得从无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手中进货。批发企业对出库的每一件货物都要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并进行出库登记,经营零售业户要对购进的烟花爆竹货物进行复核验证。严禁销售超期产品,不得销售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未注明燃放方法及注意事项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烟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实

  (一)各县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分析禁放后烟花爆竹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提前做好预测预判,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监管,制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禁放规定顺利实施,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要集中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旺季销售专项安全整治。各县区安监局要结合禁放规定的实施,配合或联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存在突出隐患的经营单位,整改未完成前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要向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引导业主支持配合禁放工作。对违反批发企业“六严禁”、零售点(店)“三严禁”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凡属于“两关闭”范畴的零售点(店),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三)要认真做好禁放区内依法关闭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的相关工作。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对在2017年禁放区域内关闭注销的经营单位采取回头看形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防止留存烟花爆竹产品。要积极协调处置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剩余烟花爆竹,并协调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做好退出经营业户补贴发放工作,对主动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的批发企业也要给予适当补贴。

  (四)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后的“打非”工作。要加强对合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对发现向禁放区内销售烟花爆竹和垮区域运输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从严惩处。要依据《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17〕86号)的规定要求,及时公布烟花爆竹举报受理电话,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奖,调动广大市民举报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依法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销售、储存、燃放、运输等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关于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的通知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核查表

  附件3 济南市烟花爆竹安全供应(购销)协议书

  附件4 2018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登记表

原标题:济南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值班主任:田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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