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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山大路41套房屋以4800余万元“打包”卖出之后,又有一处千万级豪华商品房被推向前台。近日,济南中院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市中区旅游路28666号国华·东方美郡1区1号楼101室,将于6月17日10:00以5436.8万元的价格开拍。截至6月14日22:45,这条信息已引起1413次围观,14人设置了提醒。
标的物说明显示,这套房屋所有权人为山东濂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用途为办公,房屋性质为商品房,钢筋混凝土结构,所在层数/总层数:1/5,房产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31575号,建筑面积2721.70平方米。同时,该处千万级别的房产起拍价高达5436.8万元,仅保证金就要500万元。
拍卖公告中,济南中院还提出多项特别提醒:如参与竞买人需要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竞买,委托人和受托人本人须于拍卖开始前7日内同时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手续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拍卖事宜。而本次拍卖标的物的案件当事人、已知抵押人、担保物权人、租户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作拍卖通知送达,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履行相关权利请于拍卖开始7日前至法院办理手续)。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该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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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房产被拍卖“背后”:涉企业借贷纠纷,案情错综复杂
价值数千万元的办公用房被拍卖,到底因为什么原因?
5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广东骏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濂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贾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其中显示,因涉及一起企业借贷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骏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濂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41027元、执行费157046元。该院于同年9月21日指定执行,广州天河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广州天河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018年1月9日,该院扣划本案诉讼阶段财产保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504.36元、被执行人山东濂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34.34元、被执行人山东岚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93.85元,同年1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贾某某的银行存款56041元,同年2月8、9日,该院扣划被执行人贾某某的银行存款41255.79元。以上款项合计291329.24元,该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8年1月10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山东濂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拍卖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中区旅游路国华东方美郡的相关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并在上址张贴拍卖公告。
在广州天河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期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广州天河法院于同年10月11日将上述房产移送济南法院执行,并向该院发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濂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89646200元及利息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记者注意到,除该执行裁定之外,涉及相关几家企业的案件还有多个,案件内容可谓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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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万!济南“神秘买家”一次拍下41套房产
近日,济南山大路236号的41套房产,被推上“风口浪尖”——这些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被济南中院一次性“打包”拍卖,引来诸多市民的关注。翘首等待1个多月后,此次拍卖有了最终结果:6月11日,拍卖一锤定音,被唯一报名参加的买家拍下,成交价格显示为4852.38万元。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本次41套房产并非一套一证,每套房产内部无独立厨房、卫生间、亦无集中供气、供暖,个别房产无窗户。
记者查询发现,这场拍卖,同样源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此案原告方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下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历下支行),被告方为济南凯利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斯公司)、山东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舜公司)等。
济南中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农商银行历下支行与被告凯利斯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解除,被告凯利斯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60万元及利息733398.03元,原告农商行历下支行对被告大舜公司抵押的41套房产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