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出炉 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要注意:老年群体为受害人重灾区 涉案金额多则上亿元

2020-08-07 07:39:57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通讯员 朱琳 李雷

责任编辑:尹昂
大数据出炉 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要注意:老年群体为受害人重灾区 涉案金额多则上亿元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区域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为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钢城区法院发布《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对此,记者采访了钢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杜伟,对近年来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特点、成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案件特点

  涉及面广 形式多样

  近年来,钢城区法院共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15件24人,涉及受害群众千余人,涉案金额3亿余元,造成损失近1.5亿元,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刑期7人,3年至5年刑期5人,5年以上刑期4人,并处3万元至50万元不等罚金。

  被害人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损失比例大,社会影响恶劣。15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涉及被害人千余人,受害群体广泛,每件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亿元。15件案件中,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达60%以上,造成群众财产严重损失。案件受害人数最少的是9人,最多达600余人,受害人群体涉及退休老人、职工、农民、工商户等。多数情况下,即使案件告破,由于种种原因,吸收的资金已消耗殆尽,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弥补,总的损失比例为50%左右。其中,有6件案件损失比例达90%以上,1件案件损失比例更是高达97%,不良影响非常大,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造成社会不稳定。

  犯罪潜伏期较长。

  由于非法吸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各种借款协议、委托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投资行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导致大部分案件潜伏期都比较长,大多长达1年以上,有的案件自犯罪至案发竟长达7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吸收的资金也成倍循环增长。正是因为隐蔽性的特征,该类案件通常有一个较长的平静期,侦查人员难以发现,但是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造成的犯罪后果往往非常严重且具有不可控性。

  针对老年人、熟人作案趋势明显,发案领域扩大。为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通常首先通过亲戚圈、朋友圈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引诱被害人投资。先期投资者得到“回报”后,一方面,继续复投;另一方面,鼓动亲朋好友加入投资,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以亲情、友情为纽带的网络。老年人成为受害人员的重灾区。杜伟介绍,在钢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员有39人,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竟多达35人,占90%。基于人情网络,部分被害人对被告人存在依赖而产生逆向诉求,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求情”,甚至要求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进行释放,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发案领域不断扩大,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从传统企业向个人借贷转变为融资性集资,新型的P2P网贷平台、消费返利、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投资人募集资金等案件频发。犯罪领域实体与网络并存,传播速度更快,覆盖犯罪更广。

  犯罪方式多样,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方式多样,亦具有共性,即许诺高额回报。一是直接吸收资金,以经营为由借款并承诺高息回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等方式,高息吸存。被告人一般具有真实企业及业务,吸存的资金主要用于经营,许诺高额回报,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甚至数十倍的利率吸存,低的也达到年利率10%,有的案件甚至达到月息0.05元以上。在初期的高额利息得到兑现后,通过获利者的口口相传,吸引更多资金。二是成立网络技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电子商务平台、P2P网贷平台,以高利息、投资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吸收投资人的方式募集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入基金专户进行投资交易。四是通过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员工、聘请讲师宣讲,进行自我包装和夸大实力,对外宣传有实体经济。通过发放面粉、大米、茶叶等礼品、奖励等小恩小惠,以高息、高回报率为诱饵,引诱群众参与投资。介绍投资人还有额外的现金奖励,从而达到口口相传、非法敛财的目的。通过组织投资群众考察投资项目、开会、聚餐、旅游等手段,赢得投资人的信任,扩大影响,受害者往往很大程度上又在为非法吸存行为推波助澜。五是成立专门公司及各分社用于融资,通过许诺高额回报、与投资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对接资金托管凭证等名目进行吸存。

  公司化特点明显,组织严密,多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被告人一般以公司名义集资。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需要进行包装、宣传、接待、财务、分工等,需要多人参与。该类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且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不乏夫妻关系、父女关系等亲属关系。为短时间内吸收到大量资金,有的案件中,公司在各乡镇设立分社,主要策划者遥控指挥,雇佣人员宣传、发展业务。

  在上述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案件14件,占比93%,仅有1件案件不是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案件。

  犯罪成因

  贪图利益 缺乏防范

  企业融资与民众投资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增长,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信贷需求强烈。但是,融资困难通常是企业发展面临的瓶颈,受信贷政策影响及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承受风险低等因素的考量,导致一些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遂把目光瞄准民间资金这块大蛋糕,大量收集民间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手中持有部分闲散资金,投资欲望及能力增强,且具有保本及高收益的双重需求。但是,银行存款利率低、金融理财产品少、收益低,对股票、基金等缺乏专业知识,导致现有的投资渠道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投资需要,很多人处于持币观望状态,集资人正是利用这种心态,大肆鼓吹高利率低风险,进行非法吸存。

  风险意识缺乏,逐利心态严重。中老年人是投资的主力军,其中不少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欠缺理性投资能力。集资人为非法吸存,手段多样,往往以合法形式为掩护,通过夸大收益、高额回报为诱惑,很容易迎合中老年人的逐利心理,在看到周边人的投资预期得到满足时,受贪利、从众及暴利诱惑心理支配,促使投资人自动过滤了投资风险,忽视了对投资项目的全面考察,冒险投资。

  法律宣传不到位。法律宣传方式单一,流于口号式、屏幕滚动式等片面宣传,不能有效引起民众的重视,对非吸行为的犯罪手段、特点等没有详细、分解式的宣传,使民众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导致缺乏警惕。

  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 严厉查处

  加强日常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对是否超出登记范围经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方面进行排查,加强对涉及担保、理财、投资等公司的重点检查。要加强对异常大额资金账户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相互协作、信息交换力度,形成监管、打击合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加大追赃力度。办案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强化追赃意识,将追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加大侦查力度,查清资金流向,强化财产查控,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要加大财产线索的发现力度,对发现的财产及时查扣,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

  做好登记工作。办案机关在受案后,要及时发布公告,督促被害人限期报案,对数额进行申报。对于未能及时报案的被害人随后又主张权利的,应及时进行审核,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做好补充参与执行程序中的涉案资产的分配。

  强化法律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法治栏目,发布典型案例。经常开展进社区、进农村宣传活动。在社区、村居等中老年人活动聚集地,设置宣传栏,通过漫画、发放“明白纸”、戏曲剧本等多种方式,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特点、方式、危害等,提升群众的鉴别力,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自觉远离犯罪。

  完善预警机制。办案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于群众的举报线索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类核查,对于发现的非吸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早发现、早打击、早预防。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对案件的新动向及时通报、分析研判,多部门联动,群防群治,综合治理,遏制非吸犯罪的高发态势。相关案例

  以优惠、中奖、集资为名

  吸引35名老人存款获刑

  2018年6月,被告人尹某、吕某预谋在钢城区实施集资。二人分工,吕某租赁了两间三层楼房,尹某注册成立了一家车辆部件经营部。吕某组织业务员到老年人经常出入场所发放宣传单,以有礼品发放吸引客户参加经营部组织的集会。聘请贺某作为讲师,集中宣讲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因扩大生产缺少资金为由向民间借贷,采取高利息、高回报。以某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为抵押,组织客户到外地参观等手段吸引客户投资,先后共吸引被害人孙某等39人(其中35人均是60岁以上老人)参与投资,集资金额79万元。集资款的35%分配给公司、45%分配给业务员、20%分配给前期经营部运营垫资人,且所有集资款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其间,吕某失去联系,一直没有抓获到案。尹某、贺某被抓获到案。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本案被害人大部分为老年人,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贺某在侦查阶段主动上交违法所得2.4万元,并主动积极上交17.6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认定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认定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余万元

  获刑3年2个月

  李某是山东某公司股东。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以扩建、购买材料、发工资、交水电费为由,采用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等方式,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刘某等朋友、亲戚、同学等18名不特定对象,分别吸收资金8万元至100万元不等,共计吸收资金818万元。案发后,李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单位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令对李某违法所得81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作者:侯月 通讯员 朱琳 李雷

责任编辑:尹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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