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1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接到报警:辖区某小区楼南侧有人燃放烟花。龙洞派出所接警后迅速派警到达现场进行排查。
经过现场检查和走访,民警在小区楼南侧的空地上发现一处烟花燃放后的痕迹和烟花碎屑。通过在现场周围勘查,又在附近一垃圾桶内找到一枚燃放后的烟花包装。后续,经过不断走访调查,民警在该小区某室找到违规燃放烟花的行为人,并于23时许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经查,该男子叫李某鲁,是山东菏泽人,在济南工作,现在住在燃放烟花的小区内。原来,烟花是老家的亲戚捎来的,李某鲁感觉偷偷燃放不会有人知道,于是放松了警惕,于2月2日在楼下进行燃放。
李某鲁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李某鲁的违规行为,警方依法予以罚款处罚。这是历下区今年首张燃放烟花爆竹罚单。(新时报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罗威华)
【相关新闻】
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 济南俩男子被拘
2月2日下午,济南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成功查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仅用7个小时全部处置完毕,快速及时地消除了节前的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2月2日15时许,巡查民警在卧虎山水库南岸巡逻查控过程中,发现两辆白色面包车形迹可疑,立即上前盘查询问,盘查过程中发现面包车司机神色慌张,经进一步检查,两辆面包车中均载满大量烟花爆竹。巡查民警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车辆和烟花爆竹进行当场查扣并安全转移。
经查,刘某河(男,52岁)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德州市齐河县购买烟花爆竹129箱,伙同其哥哥刘某江(男,54岁)将所购买的烟花爆竹进行运输,打算到南部山区进行售卖,在运输过程中被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南山分局给予刘某河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给予刘某江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新时报记者谢苗苗 通讯员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