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领取机动车的公告

2021-02-05 09:25:0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鞠月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现将以下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清单详见http:// jnga.jinan.gov.cn)进行公告,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本人和车辆有效证件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所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领取车辆手续。逾期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按无主财物处理。

  特此公告。

  济南市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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