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再上浮10%
2021-02-09 06:02:45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2月8日讯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全省率先下发《关于调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上浮10%的标准,提高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按新标准进行补发。这是我市自去年4月1日以来第四次提高保障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标准分别达到904元/月、676元/月和1356元/月、1179元/月;城乡特困人员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护理标准分别达到231元/月、385元/月、770元/月。
据了解,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904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各类低收入困难群体;而农村低保则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月人均676元。目前,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五区已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