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受伤谁担责?

2021-03-05 09:33:0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卢卫美
孩子在校受伤谁担责?

  ■市民顾女士来电咨询

  她的孩子今年8周岁,在寄宿学校读书,课间与同学嬉戏玩耍时被同学绊倒在地,导致门牙摔伤,医院建议活髓切断术后观察3个月,根据牙根情况再确定治疗方案。校方随即表示愿意主持顾女士与对方家长的沟通调解工作,但顾女士却心存疑问,孩子在学校受伤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12348”值班律师杨珊珊答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形,主要指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其受到人身伤害,但并无直接致害人;第二,该人身伤害是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教育机构内学习和生活的学生等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该人身伤害是校外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本案中顾女士所述的情形为第二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产生学校、受害人、侵权人三方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在校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的,则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只能减轻。如果造成此损害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受害人对该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比例在三方间如何分配,应由法院根据基本案情和证据综合裁判。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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