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儿童安全座椅配备强制性“法律靠背”

2021-07-07 10:55:35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责任编辑:卢卫美

伴随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被首次纳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全国性立法,儿童安全座椅已成为儿童乘车出行的必选项。但有专家注意到,法律中未对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这可能会在实际执行中“打折扣”。(7月6日《法治日报》)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赋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责任,把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纳入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范畴,具有里程碑意义,释放出积极的信号。

不少家长认为儿童安全座椅是可有可无的“鸡肋”,觉得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方便、费事,甚至抱有“坐在儿童安全座椅里不如被抱在大人怀里安全”的错误认知。实际上,儿童安全座椅名副其实,在遭遇车祸等危险时,能够有效减轻甚至避免伤害,有效呵护儿童的生命健康。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安全座椅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彰显了国家对儿童出行安全的重视,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法律意志。

但应该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儿童安全座椅新规还缺少一些“法律零件”,还存有一定的功能局限性。新规没有配套的触线惩戒措施,也即没有执行保障措施,缺乏强制约束力,在本质上属于倡导性条款。而且,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属于道路交通行为的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调整道路交通行为的专门法,在规制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行为的能力上存有先天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针对儿童安全座椅的配备使用向相关责任主体喊话“应该怎么做”,却并未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按要求做”的法律后果。同时,国内不少地方针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出台的法规也未明确具体的惩处措施,只有深圳市规定了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的罚则。从上至下的法律体系均未“带电”,执法部门难以介入,执行法律主要靠责任主体的自律,而自律具有不稳定性。如此,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法律要求的效果和法律的功能释放就会打折扣。

很有必要给儿童安全座椅配备强制性“法律靠背”,将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由倡导性条款提升为强制性条款,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把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责任导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范畴,明确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责任主体、场合、方式、行为标准以及不依法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责任和执法责任主体、执法手段等。

法律的惩戒性、强制性固然会带来处罚后果,却不以处罚后果为最终目的,而是以保障法律落实为目的。儿童安全座椅有了强制性“法律靠背”,有利于普法、守法和执法,能够提升儿童出行安全意识,促进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和普及。(李英锋)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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