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意见,指导地方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明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7月8日新华网)
对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这不免让人担忧成了垃圾处理上的“收费治堵”,是一种“变相收费”。实际上,意见对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厨余垃圾区别对待,并没有对居民厨余垃圾进行收费,而是对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计量收费,这样的厨余垃圾分类,有利于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
公共服务要遵循“免费是原则,收费是例外”的原则。垃圾处理是一项公共服务,对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就不宜实行“产生者付费”“计量收费”,否则有“变相收费”之嫌,容易增加公众负担,从而有违垃圾处理这项公共服务的初衷。
但非居民厨余垃圾则不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都为非居民厨余垃圾。对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计量收费,征收对象并非广大居民,而是相关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厨余垃圾处理量往往较大,也是最容易出现餐饮浪费的地方,对他们实行“产生者付费”“计量收费”,是用收费让他们担起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意见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就像“阶梯电价”一样,能够督促与倒逼这些非居民单位减少厨余垃圾,厉行节约,有助于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这样的收费合情合理。
对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要防范计量不规范,比如要防范有的少算,有的多算,防范垃圾收运方有“自由裁量权”,由此滋生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这就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计量不规范、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惩治。
“餐桌上的浪费”很大一部分就发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食堂、饭店等非居民单位,对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有利于从源头减少“餐桌上的浪费”。这样的做法值得肯定。希望能够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方案,让“计量收费”合理收费,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推进,对减少餐饮浪费,对垃圾减量发挥出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