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登记就闹分手彩礼能否请求返还?

2021-09-10 09:33:0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卢卫美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他与王女士订婚后,双方准备结婚登记之际,王女士因彼此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于是他要求王女士返还彩礼款项2万元。但王女士认为该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男方追求自己的赠与行为,因而拒绝返还。于是张先生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他是否有权利要求返还彩礼?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王晓答复:本案涉及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转账、给付彩礼等经济往来的法律问题。彩礼是依据民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兰萃 宋军 武艺)

责任编辑:卢卫美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