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裁判引领文明风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济南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0大典型案例”

2021-09-10 10:43:11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卢卫美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

  近年来,济南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论述精神,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鼓励和保护,使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裁和约束,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近期,济南中院从2020年发生法律效力、受到社会关注和舆论赞誉的案例中,广泛征集了一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经公开筛选、民主评议、专家评审等环节,评选出10件典型案例。这10件案例分别从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友善互助、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营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环境。案例1

  山体损毁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9年5月至6月,韩某等7人为牟利,在南部山区东泉泸村,以“清运违建渣土”为掩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破坏了东泉泸村的山体,损害了生态环境,对周边村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2020年1月14日,市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济南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院长和市检察院检察长共同参与诉讼,工作人员多次查看现场,确定山体原有生态环境被损毁情况。经多次调解,公益起诉人与韩某等7人就山体修复事项达成调解协议,韩某等7人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全面修复,并种植指定绿化树种。如修复不符合验收要求,则须赔偿71.1万元,纳入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专门用于被破坏山体的修复复绿工作。目前,韩某等7人已经对山体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济南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性赔偿制度,积极助力生态文明建设。针对韩某等7人破坏山体、损害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以恢复生态环境为目标,促使当事人达成修复生态的调解协议,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有效修复,为生态济南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本案庭审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媒体记者等30余人参与旁听,案件审理情况全网阅读量达1.1亿人次,将庭审变成法治教育公开课,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2无偿帮忙致人受伤

  索赔案

  张某和杜某是邻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在同一所幼儿园上学。杜某因工作等原因,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佳佳(化名),便让张某帮助接送。2020年6月19日,张某骑电动车接其孩子和佳佳放学。傍晚张某送佳佳回家时,佳佳从电动车后座摔落受伤,张某将佳佳送到医院接受治疗。杜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佳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657元。

  济南中院认为,张某接佳佳放学系无偿帮工,在帮忙照顾时致佳佳受伤,应当由被帮工人即佳佳的父母承担责任,且佳佳的父母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明张某主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张某这种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应当予以肯定,故判决驳回杜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生活中,邻里好友出于善意,在他人陷入困境时主动伸出援手、提供帮助,这类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当被帮助人因帮助行为受到损害,而该损害不因帮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被帮助人不能要求帮助人予以赔偿。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被帮助人的诉讼请求,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助人为乐反而官司缠身的担心和顾虑。本案的裁判对于倡导公民之间友善共处、互相帮助,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积极作用。案例3“高空抛物”案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翟某某为发泄对前女友宋某的不满,步行至历下区某居民小区宋某家门口,将宋某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无故砸坏,并将宋某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折叠变速自行车从10楼阳台抛至该高层

  楼房单元门前小区公共道路上。

  历 下区人民法院认为,翟某某故意从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翟某某在应当意识到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故意为之,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故不宜适用缓刑。根据法律规定,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不文明、不道德的恶习陋行,亦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翟某某轻率一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翟某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对其本人教训极其深刻,对社会公众也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本案通过判决,旗帜鲜明地亮明了司法的态度,引导社会公众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事,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案例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案

  2017年至2018年,朱某得知在屠宰生猪时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可使猪肉新鲜、保水后,多次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含有“盐酸肾上腺素”的药水,并将该药水分别转卖给从事生猪屠宰生意的张某、刘某。张某、刘某在屠宰生猪时注射了有毒、有害药水。王某、赵某在明知生猪肉注射过药水的情况下,仍与二人一起销售。经认定,屠宰的畜禽在离开饲养场地后使用肾上腺素的,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张某、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赵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朱某、张某、刘某提出上诉,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吃得健康、吃得安全,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保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裁判积极回应民众呼声,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捍卫了“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告诫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理念,若企图以非法方式获利,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例5涉疫情妨害公务案

  2020年2月3日,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两次殴打民警。

  莱芜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邓某某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且殴打防控人员,破坏了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在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邓某某暴力袭击民警,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警察奋战在防控第一线,维持社会管理秩序,维护全社会同心协力共同防疫抗疫的良好局面。本案中,邓某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疫情防控管理秩序。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理秩序的决心,对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为防控疫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案例6网络寻衅滋事案

  2019年5月,济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监事长彭某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雇佣“网络推手”,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文章、信息50余篇,被10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引起负面舆情。彭某以此向有关单位施加压力,谋取不正当

  利益。

  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彭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肆意散布,起哄闹事,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典型意义

  网络对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便利,而虚假的网络信息也会产生极大危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手段大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戒,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很有意义的法治课。本案的裁判,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建立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案例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8年5月,周某某在荣成市成山头某地架设竹竿及捕鸟网猎捕野生鸟类,共捕获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6只以及其他鸟类。周某某伙同杨某某将捕获的鸟类出售给济南市的焦某。焦某将收购的鸟类通过单某某销售至安徽、天津、浙江等多地。至案发前,周某某非法猎捕隼形目鹰科鸟类6只,非法运输、出售12只,杨某某非法运输、出售10只,焦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12只,单某某非法运输、出售4只,郑某某非法收购3只。

  天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周某某5人有期徒刑10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杨某某等人提出上诉,济南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文明既是一种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也寄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愿景,是延续中华民族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律的维护和保障。本案中,周某某等5人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人民法院通过对该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震慑了不法分子,对加强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维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套路搬”涉恶势力

  犯罪案

  2019年5月至9月,王某甲在网络平台发布搬家业务广告,约定较低价格承揽业务,并将业务信息转给李某甲、王某乙等人以获提成。李某甲纠集刘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交叉结伙作案,在搬家过程中将家具、物品装车后,以不给钱不卸货或者将货拉走相要挟,坐地起价,向被害人索要高额搬家费用。刘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19人在长清区、市中区等地交叉结伙作案31起,敲诈勒索数额3500元至68440元不等。

  长清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等19人交叉结伙,借搬家之机以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刘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5年至拘役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作案用厢式货车等财产,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山东省首例“套路搬”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刘某某借搬家之机以软暴力手段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对恶势力的惩处,严厉打击了社会民生领域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市场秩序,维护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案例9损坏黄河河道设施

  赔偿案

  2019年1月1日,崔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黄河大坝南大坝由西向东行驶时,车斗与水文站钢丝绳接触,导致钢丝绳断开,造成水文测验吊船缆道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泺口水文站将崔某某、崔某某所属公司、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天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崔某某在驾驶车辆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损坏了黄河水文测验吊船缆道固定钢丝线缆,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如果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河缆道修复建设费、借用勘测船的维修保养费、燃油费等共计52万余元。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人人都有保护黄河和爱护黄河设施的义务。崔某某损坏了黄河水文监测设施,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力保护了黄河河道设施安全。本案是济南环境资源黄河巡回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是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服务“黄河流域中心城市”建设的具体体现。案件审理过程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黄河沿岸村居群众旁听了庭审,提高了社会公众保护黄河、爱护黄河设施的法律意识,对于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10生产、销售假酱油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1月起,吕某某、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工业盐、味精、焦糖色、山梨酸钾等原料勾兑、灌装生产印有某品牌商标的酱油,并对外销售。杜某某、韩某某、魏某某从吕某某、龚某某处购买该酱油后,分别在其开设的调料店、周边农村大集,以及胶州、平度市等小超市售卖。2019年7月9日,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吕某某、龚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不符合食品标准的假酱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20年1月14日,市检察院发现吕某某等5人存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济南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济南中院认为,吕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假酱油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判令吕某某等5人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及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吕某某等5人在全国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让违法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犯罪行为人既受到“人身限制、缴纳罚金”的严厉刑事处罚,又承担在全国媒体上道歉曝光的名誉贬损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司法裁判理念。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陈俊海)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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