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典型案例之一—石油公司违法广告案

2021-09-17 13:52:5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兰萃

责任编辑:鞠月芹

  2020年4月以来,济南在全国首推“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从重处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作用,推进制度有效落实,本报今起刊发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运用“四张清单”办理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全市各级执法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引。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市司法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交办件,是关于周某举报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网站“公司简介”中使用“整个生产工艺采用国际最领先的全自动生产管理系统”宣传用语涉嫌违法的举报信。举报人认为以上宣传中含有广告法禁用的“最……”绝对化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查处。

  2020年12月16日,市司法局启动案件核查程序。经调查,涉事公司在自建网站“关于我们”一栏中描述了“整个生产工艺采用国际最领先的全自动生产管理系统”等内容。当日,市司法局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了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宣传了举报人所描述的内容,举报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于当日将自建网站存在的违法内容进行了删除整改,及时到市司法局接受调查并提供了书面整改措施。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本案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国际最领先”字样,市司法局予以认定这属于绝对化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市司法局认定,当事人首次发布以上广告内容,主要目的是通过宣传公司规模、实力来吸引消费者,其主观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恶意不大,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序较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对于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又要坚持保护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同时也应过罚相当,以起到教育作用的目的。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可以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适用“四张清单”说明

  依据《济南市司法局关于推行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的通知》(济司通2020〔20〕号)精神,以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第九十八条规定: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首次被发现;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本案符合以上情形,所以市司法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天市监网改字(2020)04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签署了《承诺书》,承诺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作者:兰萃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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