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房屋有这5种情形,拟须作安全鉴定

2021-09-20 08:34:56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李欢

  房子年久失修、超期服役以及新装修是否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等,都需要来做个“体检”鉴定房屋安全。9月18日,《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拟取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并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加强鉴定市场监管。

  目前实践中,房屋安全鉴定已转变为市场行为。因此,修改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推荐房屋安全鉴定推荐名录相关条款。取消推荐名录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并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修改征求意见稿,在用的房屋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有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谁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鉴定?对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来委托实施;对于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则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学校、幼儿园、医院、文体场馆、大型商业、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10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5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镇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罗晓飞)

作者:罗晓飞

责任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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