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自今年4月首次征求意见建议后,再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新黄河记者对比发现,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低慢小”航空器的定义范围,并对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禁飞”范围等进行了调整。
《征求意见稿》明确,“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5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民用无人机、模型航空器(含航空模型和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主要类型。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飞行高度、飞行速度、雷达反射面积等方面的具体数据要求。
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购买者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则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的姓名等相关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并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核录、飞行计划申报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禁止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管控区域包括: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禁区和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军事管理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及其周边200米范围;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城市高架(快速)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米范围;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其中,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国道、省道两侧的“禁飞”范围调整为了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