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企业招引力度
01.加大企业落户补助
对于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济南市以外迁入的重点企业:
(1)“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全国总部,分别给予5000万元、2500万元补助,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
(2)中国独角兽企业总部,给予1000万元补助。
(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且落户后三年内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500万元补助。
(4)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在市级梯次奖补的基础上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02.加大企业投资奖励
(1)对经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亩均税收35万元/亩以上的新落地企业,按照厂房、设备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投资)最高给予5%奖励,不超过1亿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年度分期拨付,扶持期不超过3年。
(2)对经认定的符合省市扶持政策的外资项目,在享受省市级扶持政策基础上,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额外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03.加大企业高管奖励
对经认定新落地的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科研机构,自注册起5年内,对其年工资薪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照个人工资薪金区级经济贡献,给予100%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此项政策不与其他个人工资薪金相关的优惠政策同时适用。
04.加大企业用房租赁补助
对经认定新落地的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省级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区内租赁自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最高100%,给予租金补助,连续补助3年,每个企业最多补助3000平方米,累计补助最高500万元。
05.加大企业办公用房购置补助
对经认定新落地的独角兽及准独角兽企业、省级瞪羚企业,在区内指定区域内首次购买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根据实际需求,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给予总额10%以内、不超过1000万元购房补助,该补助分3年发放。
二、加速优质企业成长
06.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07.支持企业上规入库
(1)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商贸企业。对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首次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服务业企业。对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08.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1)对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和区级经济贡献增长率达到2000万元和20%、5亿元和15%、10亿元和10%,分别参照其当年实现的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40%、50%、60%给予奖励。
(2)对纳入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当年区级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超过10%的,分别参照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40%、50%给予奖励。
09.支持企业品牌创建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按照正式奖项50%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新评定为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新获批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的有关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新获得“泰山品质”认证的有关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加快创新生态培育
10.支持研发机构创建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1.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经认定(备案)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其在孵(入驻)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2.支持技术研发创新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经认定的获得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给予最高100%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13.支持技术合同交易机构发展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经备案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其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分别实现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技术吸纳方为起步区内单位)3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其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2.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项技术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奖励。
14.支持技术改造升级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已竣工达产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扣除财政奖补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1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企业产品通过山东省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按照市级奖励的30%给予奖励。
16.支持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1)实施高价值专利项目培育工程,对获得立项并按照协议验收完成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40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通过省、市专利质押融资资助的,按省、市级利息资助总额的20%再给予资助,省、市、区三级利息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应付利息总额。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凡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的,按专利侵权、纠纷赔偿金的30%给予资助,一家企业一个案件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7.支持标准制定与实施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
(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当年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8.支持检验检测机构提质发展
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获批国家、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检测重点实验室的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加强企业金融赋能
19.加强企业上市扶持引导(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奖励。按照当前的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的,给予15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2)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0.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
(1)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在起步区发起设立各类母子基金,对投资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的,区引导基金收益全部让利。
(2)对省、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双招双引”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并可适当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发展。
(3)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不含建设类和明股实债类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优先给予保障。基金投资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附则
本政策重点扶持符合起步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支持对象为营业执照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直管区(根据区划调整确定具体区域),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以上条款原则上自企业开始产生效益后进行奖补,对同一企业的年度资金奖补总和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奖补事项中,存在区级配套上级奖补资金的,在全额落实市级政策配套任务基础上,如起步区政策更高,则加补差额。对于管委会在项目合作中已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此政策所列事项属同一类事项的,按照协议所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补。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企业所获奖补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并接受起步区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以上政策由起步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企业在享受本政策奖补后,10年内不改变在起步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上述规定,应退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有关涉税支出均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调整,将对本政策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