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法院存在自11月底、12月初开始的拖延立案等年底不立案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承诺,人民法院将坚决巩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全面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对年底不立案坚决做到零容忍,决不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11月23日新华社)
最近几年,每到年底,最高法似乎都要在这方面作出要求,甚至部署开展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目的都在于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喊话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以保障诉权,是捍卫司法正义的法院本该做到的,这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前提。而年底不立案,则是在让司法正义进入“冬眠”状态,公民诉权无法得到及时回应,从程序上就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从全局上也损害了司法正义及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这就像病人急切地上医院看病,医院却在年底不挂号,何其荒唐?
明知年底不能不立案,一些地方法院为何偏要为之,且成为多年潜规则?症结就在于结案率考核。结案率是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的重要指标之一,初衷在于督促下级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结案率考核又影响着法院、法官评先评优、奖金福利和提拔晋升等利益,有一个好看的结案率,就能保障法院、法官的上述诸多利益。以年底不立案等手段进行“结案指标美容”,就成为一些法院微妙而心照不宣的操作。
对年底不立案,最高法早在2009年就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
实际上,法院审案有其自身规律,同农民种植庄稼一样,不能今天种下、明天收割,也不能像工厂那样今天接订单,明天加班加点生产。以年度计算结案率,以一纸结案率论成效,本身就不太科学。考核法院案件审理,既要看结案率这个审判效率指标,还要看审判公正指标、审判效果指标,三者缺一不可,才是客观全面科学的考核体系。当结案率考核占比过大甚至唯一,出现年底不立案、选择性立案、突击性审案,也就不奇怪。
因此,从追求效率回到关注审判质量,建立科学考核评价体系,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机统一,如考核“错案率”“立案难率”等,才是当务之急。这些年最高法早在推行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考核指标多达31个,“结案率”调整为“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即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数与结案总数的比例。但在基层法院,“新指挥棒”在手,“旧指挥棒”还在用且更管用,外部评价标准也令结案率指标难以被舍弃。如何彻底走出“数字迷失”,是值得深思和继续探索的。 (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