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
2016年12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对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济[槐荫]征字[2016]24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定了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广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当代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山东舜华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铭浩房地产评估策划有限公司、济南中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广泰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山东华润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宇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山东华典章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该片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上述12家评估机构已向我中心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在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过程中,我中心采取多种送达方式,仍有部分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无法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以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请到经十一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各征收工作组领取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公告名单》
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