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园内禁甩响鞭 不得携犬进入

2021-12-30 06:34:48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赵云龙

责任编辑:鞠月芹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将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管理办法中提出,游客应当在规定时间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携带危险品、犬只入园(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用地内实施非公益性开发建设

  据悉,上述管理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上述管理办法中提出,将严格管控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公园景观的新建项目。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其体量、外形、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公园绿地率不足百分之六十五的,应当合理调整园区布局逐步补足。

  上述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内实施非公益性开发建设。另外,不得改变公园内建(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不得设置高档餐馆、茶楼、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公园内以参观游览为主要功能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设置噪声监测设备等,实时监测噪声值

  上述管理办法中提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公示牌,组织活动群体和个人规范有序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张贴社会生活噪声防控公约,告知公园环境噪声限值。鼓励有条件的公园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对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依法依规向执法部门反映。

  上述管理办法中还提出,除以下车辆外,严格限制各类社会车辆进入公园:老、幼、病、残者专用车辆;公园内专用观光、巡逻车辆;公园内施工、养护等作业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停放,禁止鸣笛。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应按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和退伍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收费标准、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城市公园禁止从事甩响鞭、投射等危险行为

  上述管理办法中提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与游人容量相适应的公园配套服务项目。公园周边商业设施较为完善的,严格限制公园内餐厅、咖啡厅等设施数量和规模。确需设置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坚持便利化、大众化、特色化、规范化原则,面向大众开放,符合大众消费水平。

  上述管理办法中还提出,游客应当在规定时间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禁止以下行为: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各类设施设备,乱刻乱画、私搭乱建、堆放物料、拉绳挂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践踏观赏性草坪;妨害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和通航安全,产生噪声妨碍他人游览、休憩,从事甩响鞭、投射等危险行为以及妨碍名泉保护、有碍名泉风貌、污染泉水水质等行为;从事流动叫卖、兜售商品以及其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营利性活动;在非指定或非允许区域游泳、垂钓、营火、烧烤、投喂动物、洗涮衣物、驾驶车辆;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和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施放孔明灯、氢气球、风筝等高空飘浮物,施放无人机拍摄录像;擅自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外来植物;携带危险品、犬只入园(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擅自张贴散发宣传品、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绿地,非法捕捉或者伤害动物;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在非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推广活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作者:赵云龙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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