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取得了广泛社会效益、产生了深刻社会影响,可以说2008年北京奥运会功不可没。它不仅迅速使我国志愿者人数由少到多、队伍由弱到强,而且创设了在奥运会闭幕式展现“向志愿者致敬”环节,深入人心。在刚刚结束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闭幕式上,志愿者代表光荣地站在国家体育场聚光灯下,随着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的闭幕致辞“我要对所有志愿者说,你们眼中的笑意温暖了我们的心田,你们的友好善意将永驻我们心中”话音一落,全场响起潮水般掌声。这掌声既是对志愿者人性向善之美和道德崇高之举的盛赞与致敬,更是对“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的崇尚与敬仰。
志愿者行为是一种以人性、利他、责任为特征的道德行为,是志愿者自觉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技能和爱心,在合理运用社会资源前提下,不图任何物质报酬,服务于社会和他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起源于19世纪初西方国家宗教性慈善救助活动的现代社会志愿服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孕育和发展,逐步演变成为今天全球性的公益服务事业。
我国古代,有着对与志愿服务密切关联的公益事业的广泛关注。早在西周时期,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公益活动,从政府到民间均有显著表现。中华民族漫长的文明发展史和悠久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与志愿服务息息相关的思想文化资源,提供着培育志愿服务文化的丰厚养分。我国传统文化儒家、道家、墨家等思想,对慈善观念和公益行为给予了高度关注。如儒家仁爱思想中的“仁”,作为普世的伦理原则,体现为一种含有多层次“爱”的道德要求。“仁”首先表现为“泛爱众”,进而要求“仁”德于天,即“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孔子提出的“恭、宽、信、敏、惠”五种仁德,可谓具有仁心之人伦理道德的集中体现。孟子继承孔子“仁”的思想,提出“性善论”,认为同情心是仁爱和慈善的源泉,“恻隐之心,仁之端也”,这种“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怜悯情感,期望达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愿景。可见,人与人互帮互助成为“仁”的重要内容。宋代以后,传统社会慈善救助思想提出“以爱之心爱人,视人犹己,视人之父母兄弟犹己之父母兄弟,以博施济众为己任”的泛爱思想,意即用爱自己、爱亲人的心去对待他人和他人的亲人,把行善济困作为自己的责任。儒家这种具有利他指向的普世性仁爱思想,既是我国封建社会慈善伦理的深厚理论基础,也是当代志愿服务思想的源泉和精神内核。
从公益伦理学视角看,对他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关怀具有天然的道德性,灌注着浓厚的人道精神,它的精髓在于实现博爱、给予、利他、济世的社会价值。在社会公益活动中,人道主义作为一种道德精神,凝聚着两条不被任何个人身份与角色所遮蔽的、普遍的“绝对命令”:一是每个人必须尊重弱势群体的道德权利,不应对弱势群体的命运漠不关心;二是对他人的相助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行为,是不带有任何功利性的唯一目的。社会公益活动所体现的利他主义价值观,与当代志愿者精神具有逻辑的一致性,皆希望通过无私的道德关怀和无条件的利他行为,克服现代工业化以及市场经济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社会疏离和隔膜,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融洽和友善,使人们感受到社会的温馨和温暖,从而凝心聚力,促进全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当前,在大力倡导志愿服务、凝结志愿者精神的新时代,认真吸取我国传统慈善伦理思想精华,既能够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又有利于将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推向新高度,更好地传播与光大“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当代志愿者精神。
志愿者从事的社会活动称作志愿服务活动。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是一种以道德为逻辑起点,彰显人性、利他、责任的服务性行为。志愿服务强调的是“自愿性”,由于是自愿行为,而不是行政命令或组织安排,志愿者必然会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姿态传递爱心、关照他人、播撒文明。志愿者为做好每一次服务,需要储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建立周密的计划安排,强化做好服务的责任心,久之,便会在付出劳动的过程中得到锻炼,提升精神境界、完善人格魅力、实现人生价值。与此同时,以仁爱之心助困惜弱,以关爱之情伸出援手,能够增添弱势群体的信心与期望,助燃普通民众的热情与责任。更重要的是,接受帮助者在得到人格尊重和实现权益后产生的满足感,会促使自己效仿志愿者进而为他人做出服务和奉献,这种微小变化带来的“蝴蝶效应”会在社会产生更多的道德行为。近年来,无论是大型盛会上的甘愿赠予与激情奉献、日常生活中的温情援助与热心纾困,还是危难时刻的默默付出与慷慨救助,志愿服务行为皆凸显了人类社会恒久鲜活的人性光辉。尤其是在重大灾祸面前,志愿者所体现出来的凛然正气、英勇顽强、无私忘我、甘于奉献的美丽人性愈发得到张扬,并在全社会乃至世界范围得以传扬和承续,突破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的界限,这正是志愿者精神超越时空边界的开放性深刻体现。
如果说,人性向善之美是志愿服务事业形成的内在动力,那么,志愿服务事业拓展的轴心张力,则在于因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成长的公民道德意识和道德要求。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处于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社会领域逐渐扩大,必然导致诸如慈善、义工和志愿服务这类谋求公众利益和福祉的公民社会组织形态的兴起。公民社会的形成需要高度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讲求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以及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具有基本的道德要求。参与志愿服务事业既是志愿者自身道德意识与道德要求的充分体现,也是帮助他人实现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他人提升道德意识和强化道德要求的积极举动。志愿者精神包含着融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于一体的责任意识、义务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的公民道德意识。提供志愿服务以及接受志愿服务的公民,在服务与接受服务的互动过程中必然受到道德熏陶,感悟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公民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在现代化进程中,个体的自身权利得到一定程度实现后,其社会责任意识就会增强,从而表现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关怀倾向,一个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共服务意识的提高。”应当说,志愿者行为助益推进他人对志愿者精神产生心理认同,并激发社会个体自觉提高参与志愿服务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情怀。
(作者系济南社科院历史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