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断水电催收物业费最高可罚五万元

2022-04-01 07:30:57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卢震

责任编辑:卢卫美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出台《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应当配合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根据《条例》,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等。

  《条例》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分类并投放生活垃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在共用走廊、门厅、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等。

  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业主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车位数量

  《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附赠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规划配建的各类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在车位(库)平面图中予以明确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建设单位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给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单独签订合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物业违反条例最高可罚款十万元

  《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未如实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时,未将规划配建的车位(库)的数量、位置、面积予以明确并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卢震

责任编辑:卢卫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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