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章丘区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2-05-13 12:05:32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鞠月芹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章丘区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

  日前,章丘区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情况,公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会上获悉,章丘区法院2019年以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85件,立案执行劳动争议案件1017件,实际执行到位2238.79万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有递增态势,案件呈现复合型、群体性的鲜明特点,且私营企业发生纠纷居多,集中于制造业、物业服务等领域。

  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维护职工权益与企业健康发展“双赢”,章丘区法院多措并举,推行专业化、规范化审判,着力提升案件质效。确定民事审判业务指导庭——民事审判一庭负责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制定出台《关于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组织业务培训,每周固定召开庭务会研究疑难复杂案件,着力提升业务水平和能力,统一裁判尺度,不断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公正高效。

  大力开展调解工作,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心前移。通过整合调解力量,多渠道、多方式、全流程开展调解,构建特邀调解员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心前移,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节约诉讼成本,案件调解撤诉率达41%。

  完善“裁审对接联动机制”,着力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健全和完善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强化诉调对接工作,无缝对接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实现劳动争议纠纷的综合治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1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能确认劳动关系

  白某于2018年12月入职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及支付方式。随后白某在约定岗位从事保安公司安排的工作,保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白某支付工资,白某工作至2019年4月。后双方产生争议,白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部门支持白某的请求,保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在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保安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结合白某提交的工作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及证人证言,亦能够证实白某受保安公司的管理,且由保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其发放工资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白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保安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判决白某与保安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2

  “试用期”应计算在

  劳动合同期限内

  2019年,王某某经过层层选拔进入信息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试用期为7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021年,在王某某入职满两年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由信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期限时发生争议,王某某认为应当将试用期计算在内,信息公司则不同意支付试用期的经济补偿金。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信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包括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期限);支付1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即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20%)。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且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现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信息公司应依法支付王某某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应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另外,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现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7个月,故信息公司应补足超过6个月试用期部分即1个月的差额工资。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3

  自愿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

  约定无效

  2017年10月,邓某入职酒店从事职工食堂的帮工工作,并在入职时与酒店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保险协议书》,双方约定邓某自愿放弃要求酒店为其开立社保账户并缴纳社保,其中应代扣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直接加入工资中一并发放。2020年2月中旬,酒店装修安排放假,之后邓某未再上班。2020年10月,邓某提起仲裁,以酒店未缴纳社会保险金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支持了邓某请求。酒店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双方之间订立的“自愿放弃保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终止,邓某于2020年10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判决酒店支付邓某经济补偿。

  ●案例4

  员工待岗期间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系化工公司的职工。自2019年4月起,王某因公司停产整顿而待岗在家。待岗期间,化工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其生活费;同时,从生活费中扣除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王某认为不应扣除,提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化工公司支付王某扣除的生活费,化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本案中,化工公司安排王某在家待岗,化工公司为保障王某基本生活而支付的生活费,并非工资,化工公司自生活费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没有依据。判决化工公司支付王某扣除的该部分费用。

责任编辑:鞠月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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