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拆伙权益如何维护

2022-06-10 07:31:56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兰萃 通讯员宋军 武艺

责任编辑:马恬

  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他与朋友杨某、刘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超市,每人出资15万元。他与杨某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刘某经其他合伙人催促却一直未缴纳出资,导致超市筹备工作进展缓慢。后他与杨某发现刘某私自挪用出资款项,故要求解除合伙协议。于是,王先生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他该如何解除合伙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崔亚男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首先,王某、杨某、刘某三人的合伙关系依协议形成,合伙关系具有人合性的特征,需具有一定的信任基础,现刘某擅自挪用出资款项,且自己并未出资,导致出现信任危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其次,王某、杨某、刘某三人未约定合伙期限,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也不能确定,该合伙合同为不定期合伙合同,因此,王某、杨某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后,可以随时解除合伙合同。
  律师提醒:个人合伙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点,对合伙人之间诚信的要求较高。因此,合伙事务均应相互沟通,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执行,擅自处理合伙事务及其财产,最终只能造成彼此猜疑,导致合伙关系的解除。

作者:兰萃 通讯员宋军 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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