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被判支付违约金8万元

2022-06-24 12:01:49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通讯员王继学

责任编辑:颜甲

  本报讯(记者侯月 通讯员王继学)签署了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却在辞职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近日,历下区法院对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萧某原系原告某公司电商平台运营总监,负责某公司电商平台的店铺运营维护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双方于2020年初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乙方萧某承诺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解除后1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某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2020年底,萧某由于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乙方萧某承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如有违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萧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某公司向被告萧某支付工资共计2.5万余元;2021年初始,某公司每月支付被告萧某2000余元,转账时备注“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萧某成立公司,并在京东购物平台经营旗舰店,与某公司在京东平台经营的旗舰店两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同时两者在经营范围、详情页图片、装潢设计方面具有相似性。综上,可以认定萧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历下区法院遂依法判决萧某向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8万元;向某公司支付公证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萧某继续履行与原告某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底。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作者:侯月 通讯员王继学

责任编辑:颜甲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