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2022-08-12 11:05:23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高原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餐饮公司的外卖送餐员,某日在驾驶摩托车送餐途中,与机动车相撞,双方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认为自己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伤,但其所在的餐饮公司不予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无奈之下,刘先生拨打热线咨询,他所受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能否要求餐饮公司赔偿?

  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赵光绪答复: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首先,刘先生是因工作原因(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符合本条的“工作时间”;其次,对于“工作场所”的界定,由于外卖送餐工作的特殊性,送餐员在接单的那一刻即视为处于工作状态,其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所在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因此,刘先生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刘先生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

  律师提醒:鉴于现实生活中有用人单位推卸责任的情形,因此,建议外卖送餐员要注意留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认定工伤赔偿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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