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规征民意 应急物资发放不得向受灾人员等收取费用

2022-11-12 07:17:44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卢震 林江丽

责任编辑:鞠月芹

  本报11月11日讯 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应急物资保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其中,应急物资发放不得向受灾人员或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征求意见稿》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专用装备。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应急物资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储备方面,应急物资储备应当建立以市级储备为依托、区县级储备为基础、省级储备为支持、周边地区储备为支援、社会捐助捐赠和家庭储备为补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储备等形式。其中,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应当满足应对二个以上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采取通过实物储备和依法与企业签订协议保障等多种样式,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标准和规模,按照应急物资需求数量、使用频次、生产周期和质保期限等因素,确立储备方式,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安全充足。

  应急物资保障责任部门应当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编制,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下年度购置计划。实行垂直管理的应急物资保障责任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应急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应急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调拨、发放、回收、监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尤其是在发放方面,组织应急物资发放时,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做到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手续完备,发放明细予以公示。应急物资发放不得向受灾人员或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应急物资保障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有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物资,对被征用应急物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等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卢震 林江丽

责任编辑:鞠月芹
新闻排行
进入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