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规征民意 拟禁向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2022-11-25 06:36:33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卢震 林江丽

责任编辑:颜甲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卢震 林江丽)近日,济南市政府网站公布《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据了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自2017年1月正式在我市投放,目前共有美团、青桔、哈啰3家企业运营,共计在我市投放共享单车12.8万辆。

  《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按照数量要求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禁止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同时,运营企业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可利用精准定位等科技手段引导使用人按规定停放。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管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

  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放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违反规定在停放区外停放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鼓励运营企业共享用户用车信息,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法律责任和保障手段。运营企业投放车辆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未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拒不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相应运营企业承担。

作者:卢震 林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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