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开征意见 不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单车运营企业最高被罚5万元

2022-11-25 07:21:17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作者:陈彤彤

责任编辑:颜甲

《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开征意见 不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单车运营企业最高被罚5万元

  济南车站街北侧设置有共享单车停车区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王锋 摄(资料照片)

  如今,济南大街小巷总有共享单车的“身影”,车辆管理也引发关注。24日,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市司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起草了《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布公告开征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据介绍,共享单车自2017年1月正式在我市投放以来,目前共有美团、青桔、哈啰三家企业在我市运营,共计在我市投放共享单车12.8万辆,日均单车使用量6.6万辆,日均单车使用订单数达到18.5万辆次,在城市出行方面,已成为服务泉城市民便捷生活的重要载体。

  但快速发展的同时,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破旧车辆未及时清理,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对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亟须通过立法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

  《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的要求,采取“小切口”“小快灵”形式,从我市实际出发,着力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原则、管理模式和运营企业经营服务要求等方面内容。

  相关征求意见稿显示,济南市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禁止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放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对违反规定在停放区外停放的,由下列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运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鼓励运营企业共享用户用车信息,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

  运营企业投放车辆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未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拒不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作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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