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遭遇退卡难、国产水果变“进口”…… 这些消费违法行为不可为!

2023-03-16 07:24:59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颜甲

  3月15日,济南两级法院公布几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案例,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切实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遭遇退卡难、国产水果变“进口”…… 这些消费违法行为不可为!

  案例1

  美容院撤店?解除合同并退钱!

  基本案情

  董某在其居住小区附近的美容店办理预付费美容卡,并接受了服务。2021年6月,美容店撤店,并通知董某可到该美容店的其他门店接受服务。董某认为其他门店距离居住小区太远,不同意转入其他门店。董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卡余额。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美容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董某根据自身的消费便利,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的店铺接受美容服务,该店铺撤店后,董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双方服务合同解除,美容店向董某退还预付卡余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选择服务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美容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缔约,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故在消费便利性改变的情况下,董某有权选择与美容店解除双方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其未消费的服务费。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长期性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声誉、经营状况等也要进行适当考察。

  案例2

  “背靠大树好乘凉”?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广东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享有第44327**号“某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个体工商户RR五金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某公司生产的“某玛”钢丝锁,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章丘区法院,要求五金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锁具行业内有长期良好商誉,“某玛”图文标识的显著性也较强,而RR五金店销售的涉案钢丝锁上印有“某玛”图文标识,与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唯一的区别是外包装背面没有合格证。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看,很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产自于某公司,或者生产商与某公司存在许可使用、投资、联营等关联关系。RR五金店作为五金领域的从业者,在进货时却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基于此,RR五金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R五金店销售了侵权产品,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RR五金店认识到了自己的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主动表示愿意与某公司和解。法院多次与原告沟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RR五金店将涉案产品的库存全部销毁,并保证今后不会再销售。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商品品牌或服务标识的知名度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与日俱增。一些商家抱着“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想法,通过卖假货、换标签等方式攀附优秀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混淆、欺骗消费者。本案中,RR五金店销售了冒用他人商标的“山寨”产品,不仅自己摊上了官司、影响了商誉,更损害了商标权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希望广大消费者在平时购物过程中提高品牌商标的鉴别能力,消费时要谨慎,避免踏入违法商家的视觉陷阱;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举报,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各位经营者要树牢诚信经营理念,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共同创造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

  案例3

  网购进口荔枝?国产的!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原告温某在被告余某开设的淘宝商铺购买10斤荔枝,价款2288元,当月25日完成交货。根据余某商铺中对商品的描述,案涉荔枝为“澳大利亚新鲜荔枝……”并注明产地澳大利亚,包装方式为食用农产品。余某商铺服务人员在与温某聊天记录中声称冬季售卖的荔枝为澳大利亚进口荔枝。但在荔枝到货食用时,温某发现所购商品包装均没有中文标识,且余某销售的澳大利亚进口荔枝未在《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中,亦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应属我国禁止进口、销售的水果。温某遂将余某起诉至平阴县法院,要求余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作为网店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诈等方式进行销售。余某在淘宝店铺售卖荔枝过程中,将售卖的国产荔枝描述为澳大利亚进口荔枝,其行为存在欺诈。故法院认为余某应当支付温某三倍价款的赔偿即6864元。又因温某已不能退还货物,故温某主张的退还货款2288元,依法不予支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十倍赔偿的条件是,经营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案涉荔枝不存在质量问题。综上,法院认为温某关于十倍价款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升,进口水果已成为餐桌上的常客。由于进口水果售价较高,部分商家以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以此获利的问题屡见不鲜。作为销售者应当知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其作为销售者有能力也有义务甄别、检验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销售不合格产品,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更难逃被追责。 (本报记者侯月)

作者:侯月

责任编辑:颜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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