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业主“踢出”群?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不到位

2023-03-24 15:02:32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责任编辑:李欢

  本报讯(记者侯月)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不交纳服务费;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在“业主群”挑刺儿,将业主踢出“业主群”,孰对孰错?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H物业公司为高新区W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为方便服务业主,H物业公司在W小区建立“业主群”,平时有停水、停电等重要信息时,经常在“业主群”发布。李某是W小区的一名业主,因物业服务问题与H物业公司产生争议,自2017年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因李某一直拖欠物业费,且经常在“业主群”挑物业公司“毛病”,H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导致李某接收不到物业公司在“业主群”发布的信息,亦没有收到其他形式的替代通知。H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交纳拖欠的物业费。李某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应全额交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群”已成为物业服务人员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在李某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下,H物业公司将其“踢出”群聊,使其无法接收“业主群”中关于停水、停电等的重要信息,无法参与业主之间的讨论,不便于向物业公司反映问题,该行为导致李某无法享受到H物业公司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给其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向H物业公司负责人释明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H物业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身过错,对诉讼请求作出适当让步,李某主动交纳物业费,并重新进入“业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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