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性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出现合同未到期,一方因主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此时合同就陷入了僵局。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通过判决化解合同僵局?相关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5月5日,江某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江某将其名下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租赁给杨某,租赁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租金为每月2500元。2022年1月,杨某因客观原因无法再继续租赁该房屋,向江某提出解约。2022年1月4日,杨某与江某一起到案涉房屋商量退房事宜,双方未协商一致,杨某将钥匙插在门上后离开。2022年2月11日,杨某给江某发微信,告诉房屋已清空,要求其接收房屋。杨某自2022年1月起便未再付房租,现江某将杨某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杨某支付2022年1月-8月的房租共2万元、违约金4000元。
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关于涉案合同应否解除。法院认为,杨某多次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江某也曾就解除合同事宜与杨某协商,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搁置。2022年2月11日,杨某向江某发送微信告知其接收房屋,江某未予回复。综上可知,双方事实上已形成合同僵局。
关于合同的解除时间。杨某于2022年1月腾空房屋,并于2022年2月11日向江某发送微信要求交接房屋,且根据涉案房屋的水电表等证据显示,自2022年2月12日后双方已无实际的履约事实。故法院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 2022年2月11日。江某在接到杨某交房的通知后,仍不接收房屋,放任损失扩大,其要求杨某支付2022年2月11日之后的房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江某的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江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2月11日解除,杨某向江某支付2022年1月-2月11日的租金3482元、违约金4000元,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江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期性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现合同僵局后,若不解除该合同,一方面将导致涉案房屋长期闲置,另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承担租金损失。因此,面临此种情况,当一方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时,法院以司法介入的方式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从困局中抽离,加快交易流转,优化资源利用。 (本报记者侯月)